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精神衛生法》修法後的電車難題
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3)中,對於我國所頒布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簡要介紹如下:
為於我國實施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以下簡稱CRPD),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並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得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施行法規範行政院成立身心障礙者權利推動小組,以推動CRPD相關工作,並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及法規檢視與修正期程。
參考《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無日期),本次修法參酌CRPD以及《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CRC)等相關國際公約規範,用以提升精神疾病病人自主權、就醫權及平等對待等權力。而修正草案第30條以及第31條的修正重點說明中,再再呈現出對於病人的就醫自主權主張。
上開相關法規的制定與修正,可以看出我國正朝向障礙平權主流化的路上邁進。主流化(Mainstreaming)作為帶有ing字尾之形容詞,所衍伸出的名詞,將主流化擺在名詞字後,可以想像將該名詞,帶入逐漸進入社會主流的過程。障礙平權主流化也跟上性別主流化的腳步,期待可以透過主流化的過程,複製性別主流化的經驗,將障礙平權推展成為普世價值。
但除了障礙者本身的權益,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無日期)在其官方網站上,亦呈現出不同的論述。協會認為本次對於《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中的第28條第一項第二款:「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有扶養義務者經通知後,無故未盡扶養義務」對於家屬影響最大,雖後經王婉諭、林為洲、范雲以及吳玉琴等跨黨派多位立法委員,協助將該條文刪除,但卻沒有解決目前國內對於精神疾病病人後續處遇的隱患。
如同Lester(2014)在其研究中操作的電車難題(Trolley Problem)一般,面對精神疾病病人權利,以及家屬或其他社區民眾權益共同在我們面前出現衝突時,當下的倫理選擇,在人們進行道德決策的過程當中,產生一定的困境。
《精神衛生法》第28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提案,令人細思恐極,這樣的修正提案,間接印證一句都市傳說:「一人生病,拖垮全家」。本次修法,便將「家屬人權」以及「精神病人人權」的衝撞,推上風頭浪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