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從「玉姐案」談個人助理(制度)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重要性
2023年3月16日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首件針對重度障礙者「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時數」案作出判決,認定新北巿社會局核定「玉姐」(化名)上限每月60小時為違反法律規定,撤銷原處分,判決並要求社會局依法院見解,就玉姐2020年的申請案視個案情形,進行相關程序,核定妥適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劉世怡,2023)。
這件司法訴訟案不僅僅是單純的一件官司,更是身障者玉姐用己身的經驗與遭遇,透過司法訴訟制度,去檢驗國家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在面對障礙者平權議題時的態度及所採取措施為何?從玉姐案的宣判,讓人不禁反問我國的個人助理服務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是否出了問題?為何身心障礙者的個人助理服務已經開辦多年,玉姐還必須依靠提起司法訴訟,才能爭取到最低的基本生活所需?司法救濟程序是人權保障的最後手段,然而究竟是什麼樣的原因,逼使我國障礙者必須得靠司法救濟一途,才能活得像個人、活得有尊嚴?其他無法或無能力行使、踐行司法程序的障礙者,又該如何?
玉姐是我國120萬名身心障礙者中的其中一名,她爭取提高個人助理時數的案例,突顯了我國障礙政策與《身權法》的法律規範不足。從玉姐案看我國現行之《身權法》及其子法,對於障礙者平權議題中的個人協助制度作為落實障礙平權的可能性,及將個人協助制度納入《身權法》修法的必要性,則是本文欲探討之核心議題。
這些問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我國障礙政策的目標及背後的邏輯思維為何?是將障礙者視為具有公民資格與身分的公民?還是在醫療模式邏輯下,視為因其損傷而需提供照顧、護理,需要依賴的次等國民?玉姐的個案體檢了我國法制在障礙平權議題上的不足,而身心障礙者想和大家都一樣地企求與障礙運動所欲達成障礙者平權目標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故身心障礙者團體所主張將個人協助制度修入《身權法》母法,或許才是落實障礙者各項平等權利的具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