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智能障礙者社區居住之居住平權──父母觀點研究
我國《住宅法》(2011/2021)第六章「居住權利平等」第53條揭櫫「居住為基本人權」。2006年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宣示並規範身心障礙者應享有與非障礙者相同的權益,其中第19條「自立生活和融入社區」揭示居住平權的重要性,主張身心障礙者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包括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自由選擇住哪裡、與誰同住、居住方式等權益,也應享有近用各種居家、住所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並應藉由提供必要之個人協助,以支持身心障礙者於社區生活及社區融合,避免身心障礙者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06)。
在臺灣,智能障礙者除了可以選擇(或被選擇)居住於家中、居住於機構外,也可以選擇使用社區居住服務。2012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2012/2015),於第五章中明文規範社區居住服務,該服務提供18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於社區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服務人員(督導、社會工作者、教保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日常生活活動、居住環境、健康管理、社會支持、休閒生活及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權益維護等)。此福利服務措施的推行,似讓智能障礙者的居住權益更朝平權之路邁進,然而,實質上是否如此,值得探討。
目前臺灣針對智能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的研究有限,研究焦點大多聚焦於服務使用與營運層面,欠缺服務定位以及居住平權議題的研究,且研究對象多以智能障礙者、工作者為主,欠缺家屬角度的研究。然而Bigby等人(2015)、Burke等人(2019)、周月清等人(2018)均指出,智能障礙者的居住決策權,往往掌握在其重要他人(通常是父母或手足)手中。故,基於智能障礙者的家人對智能障礙者的居住選擇與權益有所影響,本文以使用社區居住服務之智能障礙者的父母角度出發,探討其對智能障礙者社區居住之居住平權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