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期 障礙平權主流化(2023年12月)
導引身心障礙者的平權到主流社會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的立法,經歷過四個重要的里程碑,第一階段係1980年的《殘障福利法》時期,該法較屬宣示性、鼓勵性的立法,第二階段是1997《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修正,分對醫療、教育、就業、福利服務、機構有明文規定外,並設專章規範罰則,以及第三階段2007年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再修法,進一步對保健醫療、教育、就業、支持服務、保護服務有詳細規範並訂定子法,全面性的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這部法前後歷經19次的修法,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不斷的進階。
2008年5月3日我國將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以下簡稱CRPD)國內法化,並於2014年12月3日生效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可說是第四階段的里程碑,它跨越了《身權法》主要是以「提供福利服務」為主的立法模式,而改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由身心障礙者行使人權為主要內容(江雅婷等人,2021;身心障礙聯盟,2017),而李秉宏(2017)也詮釋了我國將CRPD國內法化為六大理由:(一)《身權法》內容無法涵蓋CRPD全部條文;(二)因為身心障礙者的特殊性,之前已國內法化的兩公約,無法涵蓋CRPD所有內容;(三)為使身障族群於個案中實質有主張基本人權之依據;(四)具有人權指標之象徵意義;(五)可透過國際審查的機制來檢驗我國身障人權的落實狀況;(六)可間接的將其他有關確保特定身障族群的國際公約之精神引入國內。
身心障礙者權益的第四階段里程碑也使我國更快速踏進世界主流,依著CRPD的全面檢視、修正全國法規,每四年提一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檢視並與民間單位、政府對談,並予建議。透過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的機制,燃起民間單位與身心障礙者的自主性及倡議性的熱情和動機,而政府單位對於法規及服務調整的敏察度及執行成效也大有改善。例如,國內首宗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時數行政訴訟,2023年3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身心障礙者行政訴訟作出判決,結果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判決勝訴。再者,2019年1月8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通過將「合理調整」納入國家法規,因此相關機關業已相繼將「合理調整」納入所轄法規,例如,考選部已於《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訂有合理調整規定;法務部於《監獄行刑法》,訂有合理調整規定等。
一個融入世界主流的立法,後續的作為與落實更為重要,因為看到的不只是個案式的勝訴,或片面式的執行成果而已,全方位的努力是相當必要的,以下幾個重要方向,值得所有政府單位、民間團體、相關人員,及所有國人省思、調整,以促使充分平權的身心障礙者,走入社會、走入世界的主流。
壹、精心規劃,有效宣導
一個劃時代的新法,需有很多的倡議作為,過去幾年各級政府機關發展相當多CRPD宣導品,並補助或規定各相關單位每年需辦理指定時數的講座或活動,然掌握立法精神,據以規劃並落實宣導是最為重要的價值,以避免淪為只是簽名取得上課時數或領取便當、紀念品的大拜拜。
相關單位無論自行或與身心障礙者團體合作,均需精心設計有效的、多元的宣導方式(如:徵文、微電影競賽等)或內容(如:同時倡議身心障礙者的自我選擇、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概念等),宣導的對象除包括服務提供者、服務使用者,更重要的是還需納入普羅大眾,才能增進身心障礙者的平權主流化。
貳、對於CRPD核心內涵,應有更多思考、辨證機會
面對著與國內傳統的思惟與呈現有頗大差距的CRPD,我們應容許民眾從不同的角度發聲,例如,重度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制度,要適度放寬嗎?要如何放寬?國家願意投入多少資源來支持?又如,庇護工場應走入終結?抑或基於國情的差異而調整作法?善意引導不同立場者多一點討論的空間,在彼此了解的基礎下,逐漸形成可以被大多數人接受的政策,是當務之急。
參、身心障礙者權益應是全人化(Holistic)的範圍
細數CRPD主張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光譜至少包括:生命權、平等權、健康權、適足生活水準、自由權、自由表達意見與近用資訊、受教權、組成家庭、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就業權、參與政治、文化、休閒生活等,身心障礙者和一般人平等的擁有這些權益,才能在主流社會中快樂生活。
肆、落實服務與訂(修)定規範並重
CRPD對國人而言,不全然是新的概念,國內其實已有相當的法令和服務,輔具與無障礙設施設備的規範就是一例,可惜在執行時有落差,造成不少身心障礙者使用上的障礙,相關單位應多參考服務使用者、服務提供者、專家的意見予以調整,並融入通用設計的概念,才能在主流社會中,看到更多身心障礙者的參與,「服務出來了,人就出來了」。
再者,進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第四階段,有些服務對國內而言是較新的或執行較少的服務,如:「合理調整」如何入法?各機關合理調整應涵蓋哪些服務?身心障礙者的婚育輔導與組成家庭應如何開始具體的服務?各單位如何分工與合作?國家願意投入多少資源在其中?在在均是擬定或修正相關措施的重要課題。
伍、從需求規劃服務,從瓶頸尋求突破
本期刊物共計收錄37篇論文,和中心議題最為相關的是24篇專題論述及2篇專欄文章,後者係為鼓勵服務使用者用自己方式(而非論文格式)分享使用服務的經驗與建議,以彌補現有研究較少涉獵的部分,投、審稿方式因而稍加調整,廣義言之,也可算學術界投、審稿歷程的「合理調整」。
專題論述涵蓋:平權意涵、就養(包括:居住、雙老、性平、資訊無障礙、物理無障礙、輔具、休閒)、就學、就醫、就業、法律、國外資訊等重要議題。每篇文章分享研究者所看、所想,例如,有研究者從重度身心障礙者使用服務的實例,突顯當前個人助理制度的不足,另篇研究則從分享其他國家個人助理制度,呼應國內上述困境的解決之道。
再如,「社區居住」的議題,不再只是住入(在)社區這件事,而是在平權的基礎下,進入社區生活、就業的身心障礙者,視野變寬、學習變多與生涯變廣,因此社區居住的服務,不再專屬由社政單位來提供,教育單位的終生學習、勞政單位的職業重建、衛政的長照服務、交通單位的無障礙運輸等均需介入其中,亦即對於身心障礙者量少樣多特性的族群,單位間的分工與合作更顯重要。因為透過合作的力量,努力實踐身心障礙者平權措施,不斷調整或修正,才有可能走入、站穩主流社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