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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期 兒少替代性照顧(2023年09月)

從寄養家庭支持性服務看我國替代性照顧兒少權利實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03/2021)是我國當前寄養安置體系的法律規範依據,其理念與精神在1973年頒定的《兒童福利法》(1973/2004)即清楚可見(註1),也就是家庭被看作是兒童少年成長的重要環境,唯有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使得兒童少年無法在家庭生活時,才能另行安置,且期待最終仍能協助家庭功能恢復,讓兒童少年能夠回到家庭。但此一對於急需安置兒童能被家庭寄養之法律規範,在當時卻並未被加以執行。
  在家庭寄養服務尚未依法落實之前,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現更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家扶基金會)所屬家庭扶助中心在實務服務的提供時發現,多數接受經濟扶助的兒童少年因家庭變故暫時無法繼續留在家中、因而寄住於親友家,或由宗教、慈善人士提供免費的住宿與照顧,顯見當時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確實有被支持與妥善安置的需求。
  因此,家扶基金會自1976年開始關注、研究國外寄養安置服務的樣貌,出版第一本寄養服務中文專書、辦理寄養家庭與家庭服務座談會,並派員赴美學習兒童少年寄養服務,返國後即嘗試將家遭變故的兒童少年寄養於親屬家中,由家扶基金會提供親屬經濟補助。
  基於此一服務經驗,1981年當時的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家扶基金會開始試辦寄養安置服務,1983年內政部頒布《兒童寄養辦法》,並正式委託家扶基金會於各地提供失依兒童少年家庭式的安置服務(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8)。爾後,1993年《兒童福利法》(1973/2004)的修正、1995年訂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015年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003年合併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11年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更明確而具體地規範了我國寄養安置服務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的定位、角色、對象與功能。
  寄養安置服務目的在於照顧、保護失依與遭受不當對待之兒童少年,早期的服務與發展著重在寄養兒童少年照顧環境上的努力,屬於缺口式需求補充的服務設計。但隨著寄養兒童少年安置類型的變化,以及對於兒童少年發展任務的重視,寄養安置服務不僅關注於其在原生家庭生活上的不足,更以發展性需求的概念,回應其照顧需要,亦是將兒童權利理念落實於寄養安置服務的實踐。
  寄養安置服務歷程除受到國際公約發展以及兒童少年權益倡議等影響,國內也歷經多次的法律沿革和服務本土化的發展演變,逐漸提升服務品質以及深化專業服務(劉美芝等人,2017)。家扶基金會自1980年代起投入家庭寄養服務工作之過程,就寄養服務工作推動發展與服務歷程的分享,應可作為我國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持續精進之參酌依據。
  在寄養安置的服務體系中,寄養家庭扮演暫時性、替代性家庭功能之角色,惟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問題多元,寄養家庭招募、留任不易,為寄養服務持續面臨的議題。近年來因應社會變遷,貧富差距擴大、就業市場緊縮等經濟現象的影響,整體經濟壓力普遍提升;另外,也因著家庭結構的改變,現今多為小家庭、雙薪家庭,非正式支持系統相對減少,晚婚晚生使得家庭照顧負荷期間延後,因而無法提供額外的照顧能量;再者寄養兒童少年樣態及需求的多元,提高寄養家庭照顧困難度等等,使寄養家庭招募困境成為難以突破的瓶頸。
  穩定的家庭環境是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必要,更是《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對於兒童權利保障與主張之絕對。兒童少年能否成長發展順利,與家庭是否能正常運作、發揮功能,具有密切關係,而家庭環境更是兒童少年人格發展及身心適應的關鍵決定因素(龔靖雅,2014)。為確保兒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長,支持家庭與家庭中的成年照顧者是重要的,幫助照顧者更有力量經營家庭將是一個必要的做法(謝艾霖,2020)。因此穩固寄養家庭的照顧能量,是促進兒童少年發展的重要工作。
寄養家庭支持性服務的目的,就是希望有足夠的支持資源投入共同協助寄養家庭因應困境並提供支持,以支撐寄養家庭照顧能量,建構更完善的家庭環境,以利兒童少年身心發展。亦能成為招募寄養家庭有利的立基,提供友善的服務環境,使社會大眾更能放心投身於寄養照顧的行列。
  本文以《兒童權利公約》為基礎論述我國替代性照顧政策之定位與內涵,並從家扶基金會寄養家庭支持性服務,以及我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2019年推行之《家外安置兒童少年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2023年合併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精進及擴充兒童少年家外安置資源》,以下簡稱《強化計畫》)其中之家庭支持性服務的發展歷程與內容,試圖爬梳當代家庭寄養服務工作之內涵與趨勢,最後據以提出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可行方向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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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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