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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期 兒少替代性照顧(2023年09月)

安置機構照顧特殊情緒障礙兒少所面臨的挑戰及因應──以衛福部南區老人之家附設少年教養所為例

  兒少是國家社會發展的根基,我國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03/2021)(以下簡稱《兒少法》),於該法第3條明訂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並於第4條揭示: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維護兒少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少,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惟當家庭在相關協助下仍無法讓兒少留在家庭中獲得適當照顧時,政府實有必要提供替代性照顧。《兒少法》第56條指出,兒少受到不當對待或嚴重疏忽,致未能獲得適當養育及照顧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衛生福利部,2022)。兒童及少年獲得適當照顧、保護教養,是父母與國家不可推卻的責任。所以,當家庭無法提供適當照顧,發揮支持功能,或永久性或暫時性的喪失功能(如:失依或發生虐待、疏忽照顧等不適宜教養的保護事件時),為保護兒童少年,國家必須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採取替代式的家外安置照顧服務,以提供暫時保護處所,維護其受照顧權益(簡慧娟等人,2019)。
  而聯合國為加強執行《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CRC)以及其他國際文書中關於已失去或有可能失去父母照料兒童的保護和福祉問題的相關規定,訂定《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我國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家外安置兒童權益,行政院於2022年1月頒布國家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兒童權利公約》之信念為標竿,作為政策制定原則,防止兒少非必要的家外安置,促進家庭重整、縮短兒少家外替代性照顧期間,並應在尊重兒少表意權基礎上確保兒少獲得適當的替代性照顧與保障其生活福祉,作為預防性、連續性及完整性家外安置服務之依據(衛生福利部,2022)。
  我國兒少安置原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04/2020)第10條規定,應以交付於適當之親屬為優先,其次為與兒童及少年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再者為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以下簡稱寄家),安置機構為最後選項。這些家外安置的照顧型態,如何才能使安置兒少可以有成長轉變與生命翻轉的可能性?如何才能充分展現《兒童權利公約》之信念,確保兒少獲得適當的替代性照顧與保障其生活福祉?從整體照顧內涵來看,不論親屬、寄家、團體家庭(以下簡稱團家)到機構,都屬於維護家外安置兒少身心安全的最基本的作為,但針對發展遲緩、身障、情緒或特殊需求的家外安置兒少,就不單單只是基本照顧或需要安置的場域轉換,而是攸關到相關處遇計畫能否有完整的包容性,需要從社會工作進一步地擴及到諸如醫療復健、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精神衛生、諮商輔導或身心重建等跨域整合的系統性調和及資源布建(王順民,2022)。這些類家庭型態特殊兒少照顧議題,更要從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不同介面思考最適當照顧模式。
  機構式安置是兒少保護最後一道防線,照顧對象主要是以兒虐、家暴、家內亂倫、父母入監服刑無人照顧等家庭失功能之兒少安置為主,此外因行為觸法而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1962/2023)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995/2023)裁定社福安置的個案,近幾年來也成為兒少安置機構照顧的服務對象。而這些安置服務對象在其童年生活,因家庭失功能未獲適當照顧,多伴隨有創傷經驗,影響其情緒、行為的發展,同時還可能因患有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對立反抗症、情緒障礙,或心智認知能力缺損等,而更影響其情緒表達與調節、學習能力及人際互動。從照顧實務中也發現有些兒少因不當對待被迫離家進入機構照顧,但卻因特殊身心需求以及情緒行為問題而在安置體系中面臨多次轉換機構,成為在機構中流浪的「難置兒」。所謂難置兒是指遭嚴重創傷或困難教養,具特殊需求之兒少,例如,身體疾病或發展障礙的兒少、嚴重情緒與人際問題的兒少,及具反社會性行為的兒少,難置兒的自我價值感較一般安置兒少更低,情緒反應也更激烈,因此相較以往,兒少安置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照顧服務上面對更多的挑戰與負荷(李品蓉,2016)。
  安置機構照顧對象中情緒障礙兒少所占比例有越來越多之趨勢,而何謂情緒障礙,依據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02/2013)中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另參考國內外對情緒障礙的定義,「情緒障礙」(Emotional Disturbance)泛指個人情緒表現外向性的攻擊、反抗、衝動、過動等行為,內向性的退縮、畏懼、焦慮、憂鬱等行為,或其他精神疾病等問題,以致造成個人在生活、學業、人際關係和工作等方面的顯著困難(許素娟,2018)。
  情緒障礙形成原因往往錯綜複雜,每一行為的發生,並非是單一因素所促成,可能是多種因素相互影響的結果。形成原因大致如下(陳政見,1999;引自許素娟,2018;劉焜輝,1992)。
一、個人因素
  其一是生理因素,包含基因遺傳、腦傷、腦功能異常、神經功能異常、生理疾病、營養因素、個體氣質等。人類的情緒功能由大腦控制,並與神經功能息息相關,故大腦與神經功能的異常,常會導致情緒的表現異常。
  其二是心理因素,可能人格發展不健全、心理需求不滿足等原因,個案在人格發展方面的早期經驗,常與後續的情緒行為息息相關,早期不好的經驗,常會造成日後的情緒或行為困擾。
二、家庭因素
  家庭中的主要照顧者父母與子女的互動關係,對子女未來的行為與情緒的表現有深遠的影響。受家庭結構與家庭功能不彰的影響,例如,父母酗酒、家暴、兒虐、性侵害等議題,容易造成兒少在成長的過程中有創傷之經驗,而影響日後人格與行為的表現。
三、學校因素
  兒少在校若長期處在不安的情境中,會呈現出緘默、憂鬱、暴力的情緒問題行為,再加上學校預期水準影響,當成功預期高卻遭遇嚴重失敗時,就較容易有情緒困擾及行為異常的表現。
四、社會文化因素
  包含社群媒體的渲染,例如,暴力、犯罪細節、過度報導色情等不當的題材,以及出入不正當的活動場所等,都可能使兒少受到不良的影響。
由於情緒行為障礙兒少在行為或情緒反應控制有明顯的困難、嚴重程度高,影響著他們的學習或生活的適應,所以,他們的社會技巧都會比同儕差,較常經歷負面經驗,顯現在與權威者的衝突、同儕的拒絕、厭食或嘔吐、家庭生活問題、孤單以及學業成績低落;因此這些兒少的行為模式,從小就常殃及他們與他人的互動關係,而且延續到大專階段,嚴重者還會衍生出焦慮或憂鬱等第二障礙。甚者因學業表現不佳經常是犯罪與障礙間普遍的關聯要素;不論智力高低,當一個人處在混亂時,自然無法在學業上表現其能力;另一方面,因為缺乏基本的閱讀與數學技巧,他們很可能被當成低成就者,而形成習得挫折的惡性循環(孟瑛如,2022)。照顧情緒障礙兒少時無論是對在家內的父母親或家外安置的專業、半專業夥伴都是一大挑戰與持續奮鬥的過程。
  尤其是安置機構在面對這些高度創傷與特殊情緒行為照顧需求的服務對象,更需要提供個別化的照顧,並且在照顧模式與環境、空間上都需要調整,而以機構集體式生活場域要如何兼顧此類情緒障礙與特殊身心障礙兒少獨特需求,以及會面臨怎樣的挑戰與照顧困境,本文就筆者服務的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附設少年教養所,來說明以現行少年教養所結構性硬體環境照顧限制下,在照顧特殊兒少的身心狀況議題所面臨的挑戰及因應這些特殊需求議題所作的照顧模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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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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