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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期 兒少替代性照顧(2023年09月)

日本替代性照顧政策邁向家庭化的推動與挑戰

  臺灣於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確立國家政府保障兒童權利的責任和立場,以推動兒童權益法制化,健全兒少身心發展。國內落實兒童權利保障迄今,已分別於2017年和2022年進行二次國際審查。國際委員針對替代性照顧兒少議題,強調臺灣整體家外安置體系應朝向「去機構化」,並著重發展家庭式照顧資源。
  臺灣有許多孩子安置於機構式的照顧環境,一直是替代性照顧的主要議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22年共有4,588兒少於家外安置,其中約54%的兒少安置於團體式照顧的機構環境,而安置於家庭式照顧的兒少僅有39%(5%於親屬家庭、34%於寄養家庭)(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3),雖2010年衛生福利部推動《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實驗計畫》,並於2023年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精進及擴充兒少家外安置資源》中提出補助設置團體家庭,與短期治療型住宿服務模式試辦計畫,但整體而言目前團體家庭設置數量少(2022年統計僅42家100人,僅占2%),且對象多以特殊及高身心需求兒少為主。因此團體家庭的設置型態尚未普及,且實務上對於團體家庭的定位未有明確歸類為家庭式或團體式照顧。為回應此議題,我國政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04/2020)第10條規範家外安置順序,應以親屬和寄養家庭為優先,並將安置機構視為最後選項,強調家庭式照顧的重要性。亦在2022年提出《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希冀替代性照顧可以落實家庭化照顧,縮小安置機構的規模,並減少機構數量,進一步重視兒少安置相關權益。雖然政府極力透過政策立法回應國內過多孩子安置於機構的議題,但民間團體對於「去機構化」的概念仍有不同的聲音,臺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於2021年新聞稿中回應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指出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並不一定要擇一發展,若減少安置機構數量將影響更多兒少安置的權益,建議政府應該進一步考量如何多元發展安置型態轉型邁向家庭化照顧模式(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2021)。
  與臺灣相鄰的日本亦面臨相同議題,兒少安置於機構的比例比其他家庭式照顧高,而日本和臺灣除了在地緣環境和社會文化有其相似性之外,替代性照顧服務的發展也有相似的脈絡。兩個國家皆經歷過戰後孤兒的照顧議題,而開啟相似的發展進程。在二戰後,為救濟失依孤兒和因貧困而無法受照顧的孩子,國家政府和民間慈善團體開始介入設立育幼院,以委託機構安置的形式讓失依兒童能有安穩處所成長(金仙玉,2018)。日本亦在1994年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CRC),從此開始將公約中的理念落實在「社會照護」(註1)的基本原則。並於2016年的《兒童福祉法》修法中,明列並實施安置機構轉型及邁向家庭化替代性照顧模式。而日本在以機構為大宗的安置形態下,近十年來開始積極發展小規模化,朝向家庭化照顧模式的寄養制度做更長遠的永續規劃,相關因應政策值得我國參考借鏡。
  筆者於2017年參與日本社會福祉法人全國社會福祉協議會研修計畫,赴日研修期間曾至兒少安置機構單位實習,以此經驗和相關文獻為基礎,本文將探討日本替代性照顧如何從宿舍式的機構照顧邁向家庭化照顧。將介紹日本替代性照顧和兒童福祉相關政策改革,探討家庭化照顧型態和安置機構轉型,希望從日本替代性照顧邁向家庭化的政策經驗,反思國內替代性照顧政策「去機構化」的政策目標,借鏡於相關制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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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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