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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期 災害應變及社會工作實務(2023年03月)

關係為本的社會教育學理念實踐——安置機構心智障礙青年的自我效能培育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實踐理念支持即便是不同身心障礙者群體都是權利的擁有者,都應享有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之權利。2017年國際審查會議中建議:

  應逐步讓住宿機構及其他規模之特定居住安排予以退場,……並推廣自立生活,避免隔離與孤立。(國際審查委員會,2019)

  相較於國外倡導去機構化服務,周月清(2017)提及臺灣的障礙服務仍停留在家長決策導向、特殊教育、庇護型就業及安置機構式的照護,增添社區化、自立生活方案改革上的困難。有關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目前僅有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方案,面對障礙者多元的需求較難滿足。此方案於2011年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衛生福利部,1980)後,開始執行「個人助理」、「同儕支持者」之服務,側重在生活協助、家事的補充。多數障礙者對於自立生活的概念仍然陌生,缺乏自主意識與自立生活技巧(黃伶蕙等人,2018),要從障礙者的主體經驗做探索顯得困難重重,難以得知障礙者個人是如何從生活經驗的累積中去強化個人的內在能力。相關的研究多偏向探討自立生活方案執行上的困境與價值理念的衝突,少有障礙者分享個人主體自立經驗(張恒豪、周倩如,2014;潘佩君等人,2018)。自2020年起,衛生福利部開始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之調適計畫》,雖然鼓勵居住在全日型住宿機構的心智障礙青年轉銜進入社區居住方案,但對於自立生活的準備及離院後的生活規劃如何執行,仍處於摸索階段,尚無具體執行方案的討論。故身障安置機構應視自立生活方案為重要的服務項目(高麗鈞,2012;Montgomery et al., 2006)。

  人的成長是長期連續性的教養成果,是受生活環境與文化濡化的結果,青年表現出的樣貌與所處的環境有明顯的相關,影響著個人的處事態度與價值觀。安置機構是否有提供關懷、健康的依附關係來創造各式機會與經驗,以及是否在日常生活的照顧中給予正確價值信念與道德規範的教導(白倩如,2018),對個人未來的社會生活適應有重要影響。在強調心智障礙青年的居住權利與提升生活品質前提下,有必要研擬改變傳統教養模式。由於社會教育學(social pedagogy)認為安置服務的主要理念應以關懷、信任的關係為基礎,發展全人學習與增權心智障礙青年,增加幸福感(Hatton, 2013)。社會教育學理念即便在不同的文化脈絡,仍被實踐於不同國家的安置機構中(杜妍智、李旭,2020;Gharabaghi & Groskleg, 2010; Hatton, 2013)。然而,如何由藉提供照顧與教育來增進心智障礙青年自立能力與社會的連結?Bandura(1997)提及自我效能可以培養青年學習自我管理與自我控制能力,並增進個人的責任感。對居住在身障安置機構中的心智障礙青年而言,是否亦可藉由培育的過程提升個人自我效能與其他保護因子(Tsang et al., 2012),以協助青年過渡到成年期的一段轉銜(transition)過程,增加自立生活之機會與能力?本文以社會教育學為基礎,討論如何以關係為本在身障機構中進行自我效能教養服務,以促進心智障礙青年的社會融合,希冀可作為機構照顧者在實務工作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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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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