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期 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05年03月)
社政衛政攜手合作實例——轉安置桃園縣某醫院收容精神病患
在政府的組織改造中,衛生與福利二大部門是否應合併的議題,已經討論了十餘年仍未定案,事實上,衛生與福利部門間有許多部分是互為唇齒關係,例如醫院內社會工作部門,在病患及家屬的社會心理關懷中占有重要的角色;在早期的社會救助工作中,「貧民施醫」亦是相當重要的一項工作,而如何協助「貧病交集」的民眾度過難關,則是由衛生部門及福利部門共同合作的重要工作項目,在60、70 年代,運作的機制是由社政部門支付弱勢及貧窮民眾的醫療費用,再由衛政部門成立醫療費用審核小組,進行醫療費的稽核與審查。
精神疾病對於個人常造成不同層面的影響,臨床醫學研究指出影響層面包括病理、損傷、失能及障礙等四個面向,不但造成病患與家屬的身心痛苦,明顯影響他們的社會功能,也破壞個人與家庭的生活品質,臺灣地區過去由於精神保健資源的缺乏及民眾的偏見、忌諱及歧視等錯誤觀念加諸精神病患身上,避之唯恐不及,使得許多精神病患被污名化、標籤化及邊緣化,甚至面臨無處可去的困境,部分精神病患因為家屬照顧程度減低及照顧能力不足,任由精神病患出外遊蕩,或送往警察單位卻無法識別身分,只好送去特約私人精神醫院收容。
民國79 年10 月22 日聯合報第20 版刊登「桃園縣某醫院,因經費不足,設備簡陋,導致所收容的六、七十名精神病患過著悲慘生活」新聞,報導提到「病房中不但病床缺乏,且都殘破不堪,地面布滿尿水等汙物,整個空間充滿惡臭味,院內廚房的蔬菜幾乎快腐爛,所提供的5 大鍋飯菜與餿水無異,而且工作人員常須充當護士為病患打針,顯示院方醫護人員不足」。報導中所提及對病患之不仁道待遇,引發衛生署以及臺灣省衛生處的極度關切,思尋各個途徑期待改善精神病患的收容處遇,也因此促成衛政部門與社政部門的聯手合作契機,將委託安置在桃園某醫院的精神病患轉安置到其他機構,共同維護精神病患的就醫及就養權益,而這整個事件的處理也使得社政部門與衛政部門跨入了一個不同的合作模式。
精神病患應該享有人性尊嚴及人道對待的權利,政府亦應提供適當的扶助與服務,本文嘗試以精神病患的收容安置為主題,透過實際參與「桃園某醫院」精神病患安置之社政部門及衛生部門人員的訪談,勾勒當時精神病患收容安置時代背景及安置過程所遭遇困難及解決途徑,積極的意義則在於透過不同部門人員的合作,提供積極醫療與福利服務,共同維護及保障精神病患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