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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期 災害應變及社會工作實務(2023年03月)

災害與社會工作教育——教學現場的實踐、反思與展望

  臺灣位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及亞熱帶季風區,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豪雨等事件發生頻繁;而人為災害也同步隨著土地開發、環境破壞和工業發展時有所聞。根據1958至2021年天然災害的統計數據,可以發現我國每1年皆會發生天然災害,最少1年發生1次事件,最多1年發生14場事件的高頻率,平均而言,我國發生天然災害的次數有增加的趨勢,從1958至1987年的30年期間每年平均4.1次的天然災害次數,上升至從1988至2017年的30年期間每年7.8次(內政部消防署,2018)。除了天災之外,人為災害在臺灣也因著地窄人稠,土地、環境的開發與破壞,工業發展帶來負面效益而時有所聞。在各種災害救援的現場,可以看見社會工作者穿梭在其中,提供各式的支援服務。然而社會工作者在災害服務中的角色與定位,卻經常性地處於曖昧不明的情況。究其原因除了社會上既存的傳統慈善救濟思維外,亦與專業社會工作教育發展較晚,人才養成和任務角色定位有關(周月清等人,2001)。

  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從1951年開始發展,臺灣省立行政專校的社會行政科(今之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的前身),到了1979東海大學首創臺灣第一所日間部大學社會工作系(1963中國文化學院夜間部首創社會工作系)(莫藜藜,2007)。而1967年,臺灣省推動「小康計畫」所聘用的社工員,乃是臺灣最早期以社會工作員為為正式職銜的工作者。後續1971年,政府通過設置社會工作員實驗計畫(以社區工作和貧民輔導為主),聘用10名社會工作員,負責平價住宅業務。1972年,政府提出法案納編約聘社工員。到1976年《臺灣經濟建設六年計畫》中首次出現社會工作員法制化提議為止,公部門的社會工作員被定位在社會行政人員,主要提供弱勢團體的常態性服務。加上在民間組織的部分,在政府解嚴之前受到戒嚴法規的影響,服務量能上一直被限縮,雖然財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家扶基金會)在來到臺灣後(1949年)就已經導入社工制度,但因應當時社會認知,一直是以社工老師的稱謂來定位工作者,因此雖然在1984年間連續發生三起嚴重礦災(海山煤礦/煤山煤礦/海山一坑)(徐照美,1984),已經可見公私部門社會工作者投身在災害服務之中,但未能引發高度的關注或討論。

  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是臺灣當代災害規模最大,人命損失最慘重的災害,這個時期的臺灣非營利組織無論在數量、規模的發展上都來到高峰,災害發生後大量的資源和協助人力湧入受損嚴重的地區;除了各地公部門的社會工作人員外,許多任職於非營利組織的工作都也展開各式的急難救助的援助行動,而後針對災後重建,各縣市也分別建立了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或為公部門自行聘用社工,或以既有人力兼任,或委托民間非營利組織辦理。在16個接受委托的非營利組織中,如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以下簡稱世界展望會)、家扶基金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至善社會服務協會、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等所聘用的社工人員,至此社會工作者參與災害相關服務的角色開始被全面性的認知。加上自2002年5月起,因南投縣將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無預警地移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設立,引發當時投身在其中的社會工作者的不滿,開始進行自我組織的推動,進而催生了後來的台灣社會工作實務發展協會和漂流社工,前者走的是在體制內發展服務的工作脈絡,而後者訴求的則是體制外改革的可能,無論是何者都引發了各界對於社會工作者投身災害服務的高度關注,也確立社會工作者在災害服務中的功能與定位(林萬億,2002a)。在九二一大地震之後,《災害防救法》(內政部, 2000)的制定,也明定了各級政府的社政體系,有義務在國家遭逢重大災難時執行災害救助。加上原有的《社會救助法》(衛生福利部,1980),社會工作專業投入辦理災民收容、物資整備、志願團體運用、捐款物資管理、災後重建等事項的角色與功能也就更加鮮明。同時,災害防救中亦指出若各級政府在災變中無力應對救災,可依權責協調民間團體協助,同步擴大了以社工專業人力為主的非營利組織投身在災害服務的可能(林萬億,2002b;陸宛蘋,2010;黃碧霞等人,2010;鄭善明,2010)。其實自九二一大地震以來,臺灣還面對包括一連串的大小颱風(象神、潭美、桃芝、納莉、敏督利、柯羅莎、卡玫基、莫拉克)、震驚社會的重大人為意外(復航空難、高雄氣爆、八仙塵燃、高雄城中城大火),以及後來的美濃/臺南與花蓮地震、臺鐵普悠瑪和太魯閣號事故……,在這些事件中,可以看見愈來愈多的社工人投身在其中。大專院校的社會工作系所在 2009年莫拉克風災後,也陸續發展相關的課程,期待能夠為社工投身災害服務的養成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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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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