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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期 社會工作倫理議題(2022年12月)

華人陽/陰默認文化與社會工作規則倫理實踐之困境

  社會工作專業興起於英美工業革命引發的現代化(註1)(modernization)背景下,透過西方文明對非西方文明的文化傳播後,逐漸形成全球現代社會福利體系的專門化制度。社會工作自有一套專業目標、價值與倫理守則,指引專業人員之行動―不僅知道「要做什麼」、「如何做」,也必須知道「為何要做」。專業行動正當性之(legitimacy)一部分來自知識理論體系,另一部分則來自於專業價值系統(Siporin, 1975)。也可以說,社會工作者不僅是一個技術理性的行動者(technical-rational  actor),更是一個道德實踐者(practical-moral actor)。臺灣社會工作在引進西方社會工作專業理論與方法等知識體系的同時,亦引進專業價值目標體系和倫理守則(ethic  codes)等一系列專業「行規」。在歷經一連串的社會運動倡議與政策立法建置後,獲得一定程度的社會認可,同時亦形成蓬勃的專業社群(包含公會、工會、學會、協會與非營利社會福利組織等)。然而,移植自西方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與價值體系中,有許多華人文化從未出現的詞語概念,諸如:福利、公民、正義、平等、權利等(粱治平,2011)。另一方面,華人社會文化中常見的詞語概念,如:仁、義、公道、孝、大同等等,則甚少被學術研究領域青睞,也鮮少見諸於正式的專業養成社會工作教科書中。談及華人傳統價值觀,甚至可能被視為過時或是「文化復辟」。

  長期以來,臺灣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議題的討論思維主要是將西方社會工作倫理規範和相關語彙,直接套用在實務現象場中。有關專業倫理問題與倫理難題的決策衡量上,主要是依循規則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之相關倫理原則與倫理守則,用以約束專業人員的行動具備正當性與合適性。規則倫理的討論焦點是倫理行動,有具體的是非善惡規則,及規則背後相應之系統性倫理哲學原則,強調倫理決策是經過排列優先順序後依原則而行動,如尊重自我決定或促進福祉,亦即「原則為本(principle  based)」之取向(莎拉‧班克斯,2014)。臺灣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與常用之倫理難題決策原則,均屬于原則為本之規則倫理範疇。從西方社會的角度來看,人權和社會正義等專業價值信念與專業服務間的關係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對非西方世界的社會工作者來說,則必須要放置入日常社會運作的具體情境中,才可能獲得意義內涵和行動可能性的討論(Hugman, 2013)。規則倫理被社會工作主要引用之倫理哲學包括義務論、效益論與激進論,三者均是形成於西方個人主義與契約文化之社會制度基礎上,假設個體具有充分之決策理性與自主性;這與華人關係主義與人情文化之社會本質有根本差異。規則倫理不考慮倫理行動者(actor)、倫理實踐情境與文化等影響因素也不斷受到質疑(莎拉‧班克斯, 2014)。

  作為一門實踐為本專業(practice-based profession),社會工作者對實務實踐場域之文化屬性必須要有深度理解,無法置身事外。本文認為在討論臺灣社會工作倫理實踐困境時,首先要將之置回所屬社會的文化脈絡進行理解。就像是若我們要瞭解施工人員為何總是無法按照設計圖樣的規劃和原則施作時,就應進入施工現場,了解施工者與所屬組織的行事邏輯,才可能獲得意義。鄒川雄(1999,2000)提出華人社會體制是「陽/陰二重性」的設計,陽層面為公開場合或正式體制,陰層面則是私下場合或非正式體制;在陽/陰層面之間存在許多模糊的間隙化空間,故個人可以透過「陽奉陰違」和「拿捏分寸」的社會行動邏輯,使陽/陰二個層面可以同時合理併行存在,成為「禮教文化」與「謀略文化」互為表裡,且名實得以隨時分離的社會。這也展現在我們社會生活中,隨處可見「說一套/做一套」、「檯面上一套/背後一套」之現象。本文認為專業倫理規則實踐困境應加入文化分析視角,透過分析華人社會陽/陰默認文化之社會制度本質,觀察社會工作者作為社會集體文化之一員,面對之專業倫理規則實踐困境,方可能認識臺灣社會工作專業倫理「知行落差」之真實樣貌,並逐步達成實踐專業價值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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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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