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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期 社會工作倫理議題(2022年12月)

臺灣社會工作師倫理審議操作之困境、革新、與反思

  孟子曰:「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註1)從此可看出古賢人洞悉明確可靠的法度與工具對於專業工作者在維持專業工作品質上的重要性。我國對於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有類似的通則模式,透過該專業專法與施行細則的訂定以確立行政機關的各項行政事務的執行依據,也讓所有類別的專業人員都有類似的規範以供遵循。社會工作師是一群完成社會工作專業訓練並通過國家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的工作人員,自然不免其外。因此,社會工作師的考試、執業、繼續教育、以及相關規定與罰則等,均需依照《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行政法規之內容而進行。

  然而,法律只是行為的最低標準,社會工作師(註2)在執行業務時,尚有一個重要的行為指引,也就是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根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第一項:「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明確指出社會工作師之專業行為必須服膺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該條文第二項則提到:「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由此可知,社會工作師的工作行為指引,是依據社會工作師的依法成立的專業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組成的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工師全聯會」),在其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至於社會工作師的行為如果違反專業倫理守則又該怎麼辦呢?根據2019年衛生福利部備查的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第三章第一條:「社會工作師違反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或本倫理守則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由違反倫理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因此,當社會工作師有發生違反法令或倫理守則的行為時,由所屬的社會工作師公會進行審議與處置。相較於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NASW)的倫理守則(NASW, 2018)、澳洲社會工作人員協會(Australi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AASW, 2020)、英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BASW)的倫理守則(BASW, 2021)、以及香港社會工作註冊局所公開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與行為指引(香港社會工作註冊局,2013)等,只有澳洲跟臺灣在倫理守則主文的最後加上申訴與處置的原則性條文。然而,無論倫理守則主文是否有提到申訴與審議,所有國家或地區的專業組織都另外訂有申訴與審議的相關辦法。由此可知,各國的社會工作專業發展都相伴隨著專業自律與相關處理作為,這些作為的明確與否,也影響了該國民眾對社會工作專業的認同。

  本文的重點,在於耙梳臺灣社會工作師倫理審議的發展並指出目前實務上倫理審議的困境、整理倫理審議操作的革新作為並提出倫理審議操作的反思,做為主管機關、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以及實務工作者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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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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