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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期 以社區為基礎之服務實踐(2022年09月)

新住民文化公民權的理念與發展

  隨著全球移民人口的增長,圍繞移民問題與主流社會的族群關係,愈成為全球各國普遍關注的焦點。而在臺灣的移民遷徙和跨國婚姻流動中,來自大陸地區和東南亞國家的婚姻移民女性者,目前多以「新住民(new immigrants)」稱之,表徵其長住臺灣成為臺灣人的實質意義。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新住民累積人數已由2004年底33.6萬人成長至2021年底56.9萬多人,這些大多為婚姻移入的配偶,來臺展開新生活,不但與國人共同生活,並兼負家庭照顧及社會服務等重要角色(內政部,2021)。甚至,在人口族群分布的影響上,新住民是繼原住民、閩南人、客家人和外省人之後在臺灣形成的第五大族群,使得臺灣的族群由原本的四大族群― 原住民、閩南人、客家人以及外省人的組成,產生人口結構的新面貌。那麼,此群體的族群進入臺灣社會之後,有關其文化權利的進展,值得持續的關注。

  國際社會對於文化權的討論, 可溯及1948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其第27條宣示:「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地參與社群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以及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其帶來的好處」。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對於文化權的宣稱相呼應為:「每一個人都有權自由參與社區的文化性生活、欣賞藝術以及分享科學所帶來的發展與成果」(UNESCO, 1976)。1992年《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協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第15章提出保障每個人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的權利,以及創造文化藝術產品的權利等等(Fisher et al., 1994)。 UNESCO(2001)公告《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重申「文化間的對話是促進和平,進而保障和平的最佳方式」;該宣言將文化多樣性視為不斷發展的財富,把文化多樣性視為保障人類生存的進程;該宣言的目的在於防止那些以文化差異為名,進而把文化差異貶抑為分離行為和教義主義;認為應推動「在尊重各國國際義務的情況下,制定必要的補助機制或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推行文化政策」;應使民間社會密切參與制定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公共政策等,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加拿大籍多元文化學者Kymlicka(2001)曾經疾呼,主流社會的人們,一再低估少數群體在創建和維持其社會文化主體時,實際遭遇的困難之強大。臺灣的新住民基於婚姻流動而成為社會成員,其文化層面的需求與完善,不應僅止於文化適應和文化認同的層次,更有賴社會制度與環境的支持,以讓其文化權得以在主流社會的公共機制之內受到關注,並且讓更多移民有機會在學校、經濟、政治和社會等體系內,取得應有的包容、接納及發展(Soysal, 2003)。亦即,個體根據所處的社會情況,展現其獲得優質生活之能力,而此能力與文化因素緊密相關,因此,個體要能享有自己和他人對所屬文化的尊重等,以確保社會文化之繁榮與相互尊重。基於此,本文希冀對臺灣新住民文化公民權的論述有所探討,引導前瞻和具有實踐價值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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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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