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期 服務使用者觀點的社會福利服務(2022年06月)
以服務使用者需求建構零約束的長期照顧模式
雖然法規有嚴謹地規範約束使用時機和各項準則,然而由於長期照顧機構經營者的理念之不同,而導致長期照顧機構住民被約束的情形差異極大。老人虐待的方式主要有身體傷害、不當用藥、身體限制、和強迫餵食等的身體虐待,言語威嚇的心理虐待,未提供適切照顧的疏忽(McInnis-Dittrich, 2019)。上述長期照顧機構的老人虐待方式,之所以會不時地出現在臺灣的新聞媒體,乃是因為長期照顧機構在失能老人入住機構時,即會要求家屬簽署受照顧者約束同意書;當住民一有可能的跌倒、自傷、或傷人等風險時,即以人力不足,出意外誰負責為藉口,行約束之實;加上主管機關只問家屬有無簽署約束同意書,不問約束是否適當。長期照顧機構所使用的約束的方式除了言語威嚇和不當用藥外,為了避免住民拔管的手腕約束帶或手套;為了避免住民坐輪椅時下滑及防止混亂個案突然站起來的約束背心、條狀約束帶、輪椅上的餐板;使用於激動、混亂、曾自解約束及有暴力傾向的住民的約束衣、床單約束。肢體約束不只會造成個案生理和心理上的傷害,也會有損長照機構在照顧品質上的聲譽。肢體約束會造成個案的皮膚、肌力、關節、和心肺功能等生理傷害,肢體約束會造成個案的情緒更為激動,亦會造成家屬的自責,引發對長照機構照顧品質的質疑(徐明仿,2019)。筆者曾自願到長期照顧機構體驗被約束於床上以避免拔除鼻胃管二小時。雖然手可以握著呼叫鈴,但仍會擔心萬一火警怎麼辦?一個小時之後,雖然不能如願地側躺或翻身時,但因為知道約束有結束的時間,亦即只要挺過二小時即可以自由活動。然而,對於意識清楚而無法配合照顧人員的要求或標準而被約束的住民而言,因為是非自願且不知何時會結束約束,甚至拜託照顧人員不要綁他的情形下,仍給予約束;甚至當要長時間地約束意識清楚住民的肢體而受其反抗時,即以該住民躁動為理由,使用精神科藥物加以控制,以上這都是典型的老人虐待的作法。然而,當長期照顧機構經營者以獲利極大化為其經營理念時,為了讓照顧人員可以增加照顧量,且可以避免發生意外時的糾紛,即會以已經簽署受照顧者約束同意書而對住民行約束,罔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012年頒布的約束使用時機與準則。因此,為了平衡長期照顧機構的獲利極大化和住民的生活品質,有必要從政策面和實務面來協助長期照顧機構建立一可行的照顧模式,以達到零約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