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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期 社會安全網——跨領域之心理衛生網絡合作與社區實務(2022年03月)

離島金門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可行性之探討:實務工作者的觀點

隨著1950到60年代的去機構化與正常化以及1970到80年代的自立生活運動,改變了社會對障礙者生活的想像,障礙者可以選擇、主導自己的生活並參與社區(周月清,2006a;王育瑜,2012;曾玉燕, 2018)。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到臺灣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也都提到障礙者自立生活及社區居住的權利。另外, 隨著家庭逐漸小型化及照顧功能日漸式微,因應老年父母健康與社會照護需求, 除了教養院模式外,發展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支持服務勢在必行(周月清等人, 2007)。許多實務研究也證實社區居住是較好的選擇之一(周月清,2006b;周月清等人,2007;王育瑜,2012;曾玉燕, 2018)。

呂思樺、姜義村、王智弘(2008)指出:約九成障礙者家長面臨長照與雙重老化問題時,仍選擇將孩子留置家中照顧。再從「金門縣106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2017)也可發現:金門身障者居住狀況以「家宅者」占最多數,主要照顧者以「家人照顧」為主,居住機構主要原因是「家人或親屬無法照顧」。金門縣106及108年度中央社福績效考核身障福利服務考核建議中都提到:建議在未來應強化促進自立及豐富生活,積極發展在地社區式服務; 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據點的擴點宜再加強暢通(衛生福利部,2017;2019)。基於社區居住已是障礙者居住權利,金門又是少數幾個未開辦的縣市(已於半年前試辦),因此引發研究者好奇金門推動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的可行性為何?

障礙者能否獲得獨立生活資源,正式系統服務規劃者及提供者在當中扮演關鍵角色,尤其是服務提供者及工作者的理念(周月清,2006b;楊馥璟,2008), 因此本研究從金門在地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實務工作者角度,探討其如何詮釋去機構化、障礙者自立生活及障礙者居住權利? 以及對金門推行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的看法。社會工作專業相當強調在地化研究, 智障者的居住問題應在我國的社會背景與脈絡中加以思考與設計,而非單一的引進西方的居住模式而已(王國羽,2007)。目前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相關研究非常少,從金門在地實務工作者角度檢視更是完全沒有。期能透過本研究提供未來地方政府規劃及執行障礙者居住服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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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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