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期 社會安全網——跨領域之心理衛生網絡合作與社區實務(2022年03月)
精神障礙者之監護處分
聯合國在2006年12月為促進、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 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而通過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第1號第7段內容, 提及各締約國必須全面審查所有領域的法律,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法律行為能力不遭受與他人不平等的限制。一向以來由於實施替代性決策,使身心障礙者在法律能力的權利上,多方面遭到歧視和剝奪。政府雖也於2014年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具體行動宣示我國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與重視,這是與國際同步, 但監護處分制度本身可能即是一種替代性決策下的產物,被監護人遭受不平等的行為能力上的限制。因此隨著此國際公約的通過及國內法化,是否有助於國內對精神障礙者相關權益的保護呢?現行監護制度須就保安處分相關法令修正,在社會最大利益和被監護人意願、偏好的最佳解釋上取得平衡,以能確保犯罪的精神障礙者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法律權利。
精神障礙者在社會多數民眾的認知上會認為他/她們是屬較易情緒失控或有暴力行為的一群。2009年3月發生了臺灣本世紀第一件的隨機殺人事件(註1)後, 引起臺灣社會震驚,引發輿論一片譁然及社會對精神障礙者的害怕。當2014年5月的臺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後,在媒體的喧染報導,這樣的刻板印象似乎更被強化而造成更大的社會恐慌。接著後續又發生小燈泡事件、北投文化國小女童案、湯姆熊割喉案等數起疑似精神障礙者所為的社會重大矚目事件,致而產生「重大犯罪即是精神障礙者所為」的污名化連結。2019年前的嘉義殺警案,一審法院「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的判決,又引發了輿論沸騰,在多數民眾仍存「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還命」的「同害報應刑」傳統思維下,社會蔓延「殺人怎會無罪?」的聲音和不滿的情緒,甚而質疑精神鑑定的專業性。因此,迫使政府必須檢討「不符社會大眾情感」的司法制度及面對社會安全網破口的指責,而立法院各黨團更紛紛提出多個版本的修法草案,以回應社會民意的迫切壓力。英國大法學家拉茲(Joseph Raz)在其法律制度要實現的社會作用中,認為「防止不希望有的行為和保證希望有的行為」為法律最基本的作用(沈宗靈、林文雄,1994:235)。因此,本文將討論處置精神障礙者犯罪行為的監護處分制度,而監護處分的執行需仰仗醫療專業始能達成特別預防之目的,故會就現行司法制度和精神醫學的監護處分運作狀況說明和檢視,並也參考先進國家的相關作法,希望能探求更精進的監護處遇模式,防止精神障礙者不希望有的犯罪行為,希望有安全復歸社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