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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期 新冠疫情(COVID-19)與社會福利(2021年09月)

從虞犯到曝險——對曝險少年思維轉變與落實

虞犯少年係指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的少年,他們的行為尚未觸犯法律,因為他們的行為讓人感到擔心,而被認為應該及早介入,避免他們誤觸法網,達到預防的效果。然而,對於尚未有觸犯刑罰法令的行為的少年,將他們交由司法處理是否適當,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稱少事法)在1962年制定,當時有四款虞犯少年(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不正當場所者、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者、經常攜帶刀械意圖鬥毆者)與觸法少年並列於少事法的處遇對象中,二者進入同樣的審理程序及處遇過程。之後少事法歷經多次修訂,將虞犯事由增至七款(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者、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從修法的演進可以看出虞犯少年的涵蓋面越來越廣。

三十年來,國內外對人權、婦女、兒少權益日漸重視。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雖然我國並非聯合國之成員國,但基於對兒少權益之重視,亦於2014年立法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顯現我國在維護兒少權益領域與國際接軌的決心。2019年修訂少事法,在虞犯少年部分有重大的變革。在用語方面,從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從內容來看,將原本七項虞犯事由縮減至三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從執行面來說,將轉變為行政輔導先行,於修法四年後,曝險少年將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進行適當之輔導。

從虞犯少年至曝險少年的轉變,期間還經歷了2009年釋字664號大法官釋憲案,認定對於逃學逃家的少年,不得為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即無法再予以收容及裁處感化教育,加上近年來對於虞犯少年議題的討論,顯示對於有觸法之虞的少年的處理方式,受到多方討論與關注。本文即討論虞犯少年處遇思維的起源,探索由司法介入的脈絡,進而對未來曝險少年處遇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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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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