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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兒童性侵害案件中之證人角色——以美國司法實務模式為借鏡

  囿於性侵害犯罪的私密性,調查生物證據不易,加上沒有目擊證人,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只要否認到底,幾無從被以定罪。從而美國各州法院於審理涉及兒童被害人之性侵害案件,發展出假以兒童指述為真實之前提模式,承認兒童心境(child’s state of mind)的法理,即當兒童說出「被傷害」這類話當下是直接單純的,並一律禁止被告方要求被害人應提出處女膜檢驗、精神鑑定、測謊報告作為抗辯工具,於茲,證人往往成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對於訴訟架構中居於弱勢地位之兒童,國家本負有保護兒童不受成人性殘害之責任義務,舉證責任之分配已見一斑。換言之,兒童除了自身可能是被害人兼證人外;兒童於法庭外向「他人」提及被侵害經驗時,其實是發出了求助訊號,對象包括:父母、鄰居、同學、好友、師長、褓母、醫生、社工人員等等,而這些即是日後將被法院傳喚出庭的證人,目的用以支持兒童經歷性侵害事件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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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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