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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創傷知情實務於美國少年司法的運用——兼論於臺灣的適用性

  近幾年來,不同國家之少年司法體系內的相關服務興起「創傷知情實務」(Trauma-informed Practice)概念與模式的運用,為現有司法體系服務模式的重要反思。與專注在被害人權益的「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相同,「創傷知情實務」在司法體系的運用,建立在與「懲罰」不同的概念與體系上,並認為有偏差行為的少年有相當大的機會經歷過不同程度的「創傷」,例如兒童虐待等相關經驗,才導致偏差行為,而在體系中人群服務工作者的工作目標是陪伴其「癒合」(Heal),而不是懲罰,如此,長期而言更有助於降低再犯可能性。最早提及此概念的Harris & Fallot(2001)則認為創傷知情實務可視為一種照顧典範的轉移,運用完全不同的視野來提供社會關懷照顧服務,為經歷創傷的受服務對象創造更多復原的機會。

  在現行臺灣少年司法實務中,已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建立既有體系。法條中不僅規定適用角色範圍,也針對不同少年設計包含司法過程、保護管束、觀護和監獄輔導等相關處遇方法,期能帶來矯正效果。近年來,臺灣司法相關體系則啟動改造機制,期待將原本少年司法中管制訓導的中心思想,修正為對兒少福祉的保護;更因為兒少權利公約的簽訂,於2019年在體系中大幅注入兒少人權概念(司法院,2019b)。具體修改部分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原對於虞犯少年的七項判定,已減少至三項[1],並將此群少年稱做「曝險少年」;為預備相關體系的承接能量,於2023年後執行「行政先行」體制,曝險少年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先行輔導,若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其間若行政輔導發揮效果,少年則回歸正常生活,無須再經過司法體系及其所產生的標籤效應。除此之外,也定於2020年6月19日起,12歲以下兒童若未來有觸法可能,先轉由學校輔導體系處理,避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體系,影響其未來發展。

  在這樣的修法目標下,與「創傷知情實務」的核心理念不謀而合,前者致力於不讓兒少太早進到司法體系,後者強調進到體系後能夠有更加寬容的陪伴,以助其復原並脫離司法。《美國的創傷知情司法體系》(Trauma-informed Juvenile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一書的作者Oudshoorn(2016)認為,在進入司法體系之前,觸法之少年或已經歷家庭和環境的首次創傷,例如家暴與性侵,或貧困與被歧視的環境;進入懲罰性的司法體系,只會讓少年再次創傷。以此假設前提,少年司法體系應對創傷「知情」並提供相應的服務方式;遵守「治癒」(healing)、「復原」(resilience)和「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的原則並同時兼顧責任與義務,幫助觸法少年不再犯錯。而最重要,也在於司法體系內的所有單位,包含警政、矯正、觀護或輔導,都致力於不再造成進入司法體系少年的二度傷害。

  臺灣目前尚未將類似概念引進制度中,但對於少年的司法工作已處「寬容處理」階段,正是理解創傷知情實務如何運用在司法保護服務中的時機。本文目的即在瞭解創傷知情實務基本概念,並探討美國司法體系中對於非行少年創傷知情實務之處遇,以期提供臺灣少年司法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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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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