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藥癮治療性社區的理念、工作方法與評估
物質使用是一個複雜的議題,參與防制工作的單位在合作上常需彼此溝通之外,整體社會在意識型態上,對物質使用的觀點也在變化之中。早期許多物質使用多被視為一般性的使用,如過去的安非他命以及當前的「電子煙」,原本均未涉違法,在發現有所危害之後,才開始思考是否以法律規範之。此外,許多物質的使用依法被視為犯罪行為,而使用者被視為犯人,近年發現並強調物質使用所帶來的生理機制的影響,開始將之視為疾病,使用者被視為病人,介入方式轉矯治為治療。除此之外,近來更有毒品使用除罪化之觀點,在臺灣雖未獲共識,但許多國家或地區都逐漸放寬司法上的限制,臺灣雖仍視毒品使用為違法行為,但也試圖逐漸減少監禁式的介入方式。
根據法務部統計,地方檢察署偵辦毒品案件施用毒品的新收人數,從2017年以來,逐步減少,從77,417人降至60,326人(圖2);其中初犯人數亦從8,954人降至6,140人(圖3)。反觀,毒品案件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比例,則逐漸增加(表1)(法務部,2020)。可見,毒品防制工作的策略正在變化,除了加強查緝之外,處遇方式已漸漸由監禁改為社區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