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高齡犯罪受刑人之福利需求與刑事司法系統面臨之挑戰
臺灣隨著2018年邁入14.05%高齡社會(內政部統計處,2018),預估2026年將超過20.0%,成為「超高齡社會」,高齡化速度遠比歐、美、日等國為快速。高齡化趨勢亦延伸至監獄,尤其臺灣2006年7月刑法修正施行後,在一罪一罰、重罪累犯不得假釋等政策影響下,新入監老年受刑人人數有增加之勢,因此造成了一種「堆積效應(stacking effect)」(Kerbs, 2000),臺灣2009年至2018年新入監受刑人計36萬362人,其中高齡(65歲以上)受刑人6,345人,占1.8%,所占比率從2009年的1.1%,上升至2018年的2.8%(法務部,2019),可以預期未來在持續老化的社會,高齡犯罪者的比率隨之攀升。
美國學者Mary Bosworth(2005)於「監獄學百科全書」中,將高齡犯罪受刑人之年齡界定於五十歲及五十歲以上(Bosworth, 2005; Chiu, 2010),德國犯罪統計上,六十歲至七十歲之人所為的犯罪,被視為高齡犯罪(黃永順,2007);臺灣與日本對於高齡犯罪受刑人,則以滿六十歲為界定標準(戴莉,2006;廖晏崧,2015),儘管年齡定義不同,但人們一致認為受刑人會經歷加速衰老的過程,相較於與他們年齡相仿的監獄外同年齡人較老,而且老化提早約10年(Aday, 2003; Atabay, 2009)。
戴莉(2006)指出高齡犯罪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高齡犯罪指高齡者所實施之犯罪行為,以行為主體為高齡者;狹義高齡犯罪則專指因處於老化過程而引發之犯罪行為,以行為特徵為主,而狹義高齡犯罪所包含範圍較小,就整體犯罪現象應採廣義高齡犯罪之概念較為適合。
隨著越來越多的高齡犯罪者被安置在監獄中,他們的獨特需求要得到滿足,高齡犯罪受刑人比年輕的受刑人需要更多的醫療服務等;另若高齡犯罪受刑人之獨特需求在監所若未能獲得,則出獄後高齡犯罪受刑人可能衍生成更嚴重之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