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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一位社工在監所場域的矯治性工作經驗

  矯治社會工作(correction social work)是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的交集。李增祿(2012)指出矯治體系屬於犯罪審判過程中較末端的環節,由於司法審判強調正義或刑罰,在此體系下的社會工作者除了須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並進行工作外,更應扮演協助而非懲罰的角色來協助當事人。矯治社會工作實施的場域常見的有各級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各類矯正機關(監獄、看守所、矯正學校、戒治所、少年輔育院……等,泛稱為監所)、以及司法保護組織(林勝義,2013)。在我國矯治社會工作最早實施的場域為各級法院,之後則為司法保護組織(更生保護會)。矯正機關則發展較晚。

  民國86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過,當時條例中規範法務部需成立戒治所以進行藥癮處遇。在民國88年法務部以高考三級社會行政類科招考晉用新進社工人員(後改為社會工作職系),這些人遂成為了首屆任職於矯正體系中的矯治社會工作者(郭文正,2004;陳妙平,2009)。而後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在矯正機關中從事矯治社會工作的人也逐漸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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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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