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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行政先行:各國警察機關協處少年輔導措施之探討

  因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利雅德準則》,我國於2019年6月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其中焦點係對於微罪初犯的少年盡量減少司法檢控的標籤作用,並採取行政先行措施進行處遇輔導,明文規範法院於執行職務時,以及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知有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少輔會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如何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功能,是政府未來施政重點,根據許福生(2017)在《少年虞犯轉向行政先行處遇》研究的建議,我國少年虞犯近年呈現增加趨勢,虞犯少年的行為問題,主要以經常逃學逃家與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為最多,合計占九成以上,加上《大法官釋字664號》後,強調行政先行並限縮少年虞犯範圍,因此須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在少年事件處理的角色功能,並充實少年輔導人力與提升專業能力,以協處少年虞犯或曝險行為。國際上有關以警察為基礎的犯罪、虞犯少年社區轉向已有許多經驗,例如北美、英國、澳洲以警察主導的少年轉向計畫(Wilson, Brennan, & Olaghere, 2018);日本的「少年警察」組織與輔導措施(李茂生,1992;李亨明,2006);香港「警司警誡條例」下為輕微犯罪的青少年所提供的「社區支援服務計畫」(胡中宜,2013);以及澳門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胡中宜,2014)以及德國相關轉向制度(胡中宜,2005)。

  至於輔導成效如何?依據最新國外一項報告指出(Wilson, Brennan, & Olaghere, 2018),「以警察發起的社區轉向」(Police-initiated diversion),對於微罪少年的輔導以及防止未來的不良行為有其正面的效果,這個系統性的文獻回顧研究,比較18歲以下少年參與傳統處遇與以警察主導的轉向做法之效果,在19個評估計畫中,有13個運用隨機控制設計,6個使用準實驗設計,這些研究從1973年至2011年間進行,大多數在美國、加拿大、澳洲和英國進行,證據顯示是正向的,有效減少少年未來的犯罪行為,假設傳統處遇的再犯罪率是50%,轉向計畫的再犯罪率則約為44%。這項系統性回顧的結果支持了由警察協處的轉向輔導對於曝險少年是有幫助的。雖然,長久以來對於少年警察的角色定位有所爭議,但現行少年輔導委員會在協處偏差與曝險少年工作之執行角色是無庸置疑。因此,本文希冀援引國際上警察機關協處少年微罪、虞犯、曝險行為之做法,提供我國政策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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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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