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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期 司法領域與社會工作(2021年06月)

邁向以人權為基礎的司法社會工作

  近年來,臺灣許多重大社會事件屢屢躍上新聞版面。無論兇殺、家暴或兒虐,每當這些不幸案件發生,媒體除了聚焦報導司法體系的偵查與審理,也往往期待社會福利和助人工作的加強介入,以發揮減少損害和預防未然的功能。倘若行為人受到精神疾患或物質使用等議題的困擾,醫療、諮商和社工等相關專業的評估與處遇益形重要。同時,這些事件中的被害者可能蒙受身體、心理、經濟以及其他層面的打擊與創傷,亟需各項資源和服務的協助。社工人員、社政單位與社福機構經常擔任這些資源的規劃、輸送與連結角色。凡此皆凸顯了司法與社會工作兩門專業之間的密切關係。一方面,程序嚴謹的司法調查、審判和量刑是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權益的重要力量。然而法律具備的剛性特質以及刑罰剝奪自由、財產或生命的威嚇功能亦不宜輕易動用,以免人民生活於擔憂恐懼之中。「刑期無刑」,法院的審判與決斷並非以報復為務,否則勢難體現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精神。事實上,透過嚴刑峻法來嚇阻犯罪、維持社會秩序的傳統思維,無論在價值理念或實證效益方面都已經受到質疑挑戰。例如,一項針對美國佛羅里達州毒品犯罪定讞者的分析顯示,相較於社區處遇,入監服刑並未顯著降低再犯風險(Mitchell, Cochran, Mears, & Bales, 2017)。

  助人專業服務能夠補充和強化司法制度運作的效果。從案件發生後的關懷與說明,一直到偵查、開庭、訴訟、判決確定和請領賠償等等環節,社工人員都可以提供相關諮詢與支持,陪伴當事者走過這段漫長路途。司法程序的嚴肅特質容易讓身處其中者感受不小的壓力和焦慮,尤其自己或親人已經歷經負面事件,還得面對陌生的法院環境以及未來的不確定性,這時若獲得適當的說明和協助,能夠穩定心情、減輕精神負擔(Hester & Lilley, 2018)。各縣市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之設立,即是希望就近服務家暴等不幸事件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此外,對於許多犯罪被害者而言,其深切感受的種種傷痛、遺憾和複雜需求有時難以單憑司法程序和判決處分獲得平復或滿足。社會工作者對個人、家庭和生態系統進行評估,連結案主所需社會資源,轉介相關服務,以促進充權與復元。另一方面,法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往往也需要其他外部人員提供的資訊以及專業評估,方能做出妥善的裁量。以收養或離婚子女之監護裁判等家事事件為例,為了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法官得參酌社工訪視調查或相關專業人士提供之報告。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社工人員亦可能以專家證人或司法詢問員等身分提供所需之資訊和意見。待司法流程告一段落,若有接續開始執行的各項處遇與追蹤任務,更是經常可見社工和社福機構的參與投入。整體觀之,在民眾進入司法體系之前、之中以及之後,社工人員都有許多可以發揮專業知能、協助增進福祉的地方,正突顯了這兩個領域的密切關聯。

  司法制度旨在貫徹法治理念,以維護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權益。正因如此,國家公權力在運作與介入過程中,須務求謹慎周延,避免損及當事者的基本權利。被害人或證人可能因為不熟悉司法程序,或困擾於詢問和出庭的沉重壓力,致使證據品質有所損害,不僅容易造成誤判冤案,也讓正義無法伸張。同時,針對受到司法判決影響的所有相關人士,都應該賦予其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例如未成年人這類容易受到忽略與壓抑的弱勢群體。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強調,「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我國已於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公約內容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家事事件法亦規定,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以保護其利益。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律師等等專業領域符合資格者皆可於完成訓練之後執行此一職務。易言之,社會工作者不僅可透過陪同弱勢案主偵訊和出庭等方式提供支持,尚能藉由擔任家事調查官、司法詢問員以及程序監理人等角色為其發聲,保障人權,搭起司法和民眾之間的溝通橋樑。由於許多相關制度實施時間尚短,需要更多的評估與研究,以了解執行效果並精進未來規劃。

  對於被法院判處徒刑、在監所當中生活的受刑人而言,其基本權利亦須獲得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這些被國家剝奪自由者「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同時,監獄的制度和措施應該著重教化自新,以讓收容人重新適應生活、復歸社會為目的。我國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反映了政府對於公約精神的積極肯認。然而,監所生活條件不佳、管理疏失以及資源不足等等問題仍然時有所聞。監察院108司正0002字號糾正案提及,至少二成以上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此外,108司調0073字號調查報告意見當中,認為監所對於身心障礙者並未提供適當的環境和服務,無障礙空間與設施不足,而且「對於認知障礙者缺乏協助資源;由於精神醫療團隊人力缺乏,非但無法協助精神障礙者復健,監所的環境反讓其身心狀態惡化」,嚴重違反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第15條及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等相關規定」。與此類似,女性、高齡者等身分之監所受刑人亦時常未能受到妥善對待,這些人權議題值得各界關注。社會工作人員可運用專業,協助進行收容人的輔導與矯治,並且減低生態環境當中的風險因素,提供更生歷程的支持與保護,以助其改過自新、復歸社會(曾華源、白倩如,2009)。

  在各國人權意識日益普及的趨勢下,對於司法體系的期待與想像已逐漸有所變化。刑罰已不再是回應社會問題的唯一策略,公權力強制介入也不一定是最佳手段,更多元和細緻的處遇和服務越來越受到重視。針對離婚、監護等等家庭與感情糾葛,我國家事事件法採取調解先行的精神,由法院遴聘具備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律師或相關專業者擔任家事調解委員,協助各造進行溝通對話,尋求良性方案,期能避免對簿公堂,達成自主解決紛爭之理想。在少年犯罪防治領域,臺灣推行轉向制度已有一段時間,包括轉介及安置輔導等處分,旨在「以保護代替管訓,以教養代替處罰」。少年事件處理法於2019年通過修正,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觸法者不再由少年法院處理,同時彰顯行政先行之理念,由行政院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角色功能。少年出現偏差行為,將由社政、教育、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共同協調分工,提供輔導處遇。這些調整呼應了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又以物質使用者為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2008年修正部分條文,地檢署可運用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處分,使當事者能夠留在社區接受相關處遇,而非強制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勒戒,此亦為醫療優於司法觀念之體現。然而,經濟、家庭、友伴、生活型態等方面的風險因子仍讓許多人未能完成戒癮治療(賴擁連、蔡田木、吳慧菁,2019),突顯了這些措施的效果往往取決於司法與社工、心理、醫療等專業的跨領域合作。

  透過更多樣彈性的制度設計,可讓民眾即時獲得所需資源和服務,減少刑罰懲處和剛性介入的使用。欲達成此一謙抑理想,司法系統可積極結合其他專業人員之力量,並且從更廣的社會安全網角度進行思考與規劃,共同實現社會正義,保障人民福祉。警政、獄政等單位亦需調整自身定位與功能,以回應人權潮流與時代精神。另一方面,社會工作等專業助人者在法治國家的框架下提供服務,應深切體認法律和自身任務的緊密關聯,從而探索團隊協作與資源結合的各種可能。當然,這也意味著社工學生和實務者需要具備跨領域知能,熟悉不同服務輸送系統的處遇,釐清自己的角色和職責,方能妥善協助案主(蔡佩真,2016)。準此,本期各篇專題論著即從多個角度說明司法和社會工作之間的各項合作模式,以及社工在司法體系中能夠扮演的種種角色。期待藉由這些豐富的討論,促進司法和其他專業在政策、實務和教育等方面的相互激盪與發展,共同造福臺灣社會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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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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