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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期 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05年03月)

附加年金的故事

筆者在內政部社會司服務期間,曾著手對「勞工保險條例」進行第四次修正,當時適逢「勞動基準法」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中設有退休專章,規定勞工退休領取退休金之有關規定,雇主不依照規定發給退休金者,並訂有罰則;勞工保險條例中亦訂「老年給付」專節,規定加保後領取老年給付之條件。退休金與老年給付均為一次給付。

勞工保險的保險費,產業工人部分當時是由雇主負擔80%、勞工負擔20%;而勞基法所規定的退休金財源,全部由雇主負擔,實施以來雇主反應十分激烈,認為企業體質與經營狀況相差懸殊,營收狀況佳者其發給勞工之福利超過勞基法所訂,營收狀況差者維持基本工資之發放已感捉襟見肘,強制提撥退休金,無異雪上加霜,導致邊際生產力勞動者失業。臺塑企業負責人王永慶先生在經革會中提出寧願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加倍,保費由企業負擔,以替代退休金規定,但立即引起中小企業異議,最後不了了之。

在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特對「老年給付」方式原興一次給付改為年金制之思,但改制必須提高保費,否則給付金額太低,並無意義,衡諸當時正值勞基法公布施行,企業界正為退休金之負擔鬧得沸沸揚揚之際,要求雇主提高保費談何容易,也就未作火上加油之舉了。

勞基法實施以來,企業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比率一直偏低,再加上勞工應受僱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達一定年資方可請領的限制,絕大部分中小企業勞工受制於中小企業經營壽命短、經營壽命長,勞工流動率高等因素,使絕大部分的退休勞工,根本領不到退休金;對高科技等大企業言,相對的,勞工流動率低,多數容易達成領取條件,領到退休金。退休金係按平均工資計給,最高可領45 個月,高薪者可領到退休金千萬以上,似失去政府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的原義,這種福利留給企業與勞工自行協商辦理即可,反可有利勞資和諧。

筆者調職新成立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後,勞工保險業務亦由內政部劃撥勞委會接管。民國79 年行政院長郝柏村視察勞工委員會聽取業務簡報後,對勞工退休金一次給付,認為無法保障其退休生活,指示將其改為按月或按季發給。當時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均已送行政院審議中,二者對此部分均未列入修正,郝指示將二法撤回速行將退休金部分亦作修正,限兩個月內完成報院,趙主任委員守博立即命筆者主持其事。大家都知道,一項法案的修正,過程相當繁雜,取得勞、資雙方平衡點尤難,由於時間相當緊迫,為求盡速完成使命,筆者利用晚間紙上作業,首先想到利用這一機會看看能否將勞基法退休金制度改為社會保險方式辦理,趁此建立年金制,一可改進大多數退休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的困境,二可改進國營或大型企業按平均工資發放退休金的沉重負擔。

基於此一前提,也為了減少太大的阻力,設計目標決定先將勞基法中的退休金制改為社會保險式的附加年金制,俟機再將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改為基礎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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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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