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期 社會工作專業教育與發展(2007年12月)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經驗與展望
台灣社會工作實務發展的歷史,大約與香港相同時期,在1950年代,以濟貧的社會救助業務為主。但是社會工作專業化的發展,台灣則落後香港約四分之一個世紀。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建置,以1997年「社會工作師法」通過立法,奠定台灣社工專業制度的法制基礎。
然而,就社會工作相關實務來說,早在1950年,「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現已改稱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英文仍維持為CCF)以民間團體的力量推動家庭救助工作,就採取「社會工作員」制度,開啟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濫觴。1960年代到1970年代間,伴隨著台灣工業化的啟動,家庭結構產生變化,家庭問題日生,家庭諮商與協談的社會工作服務應運而生,而這些民間社會工作大部分與宗教團體有密切的關係。
我們可以扼要的說:台灣社會工作,從1950年代到1970年代,幾乎是西方宗教團體透過民間社會組織,以工業先進國家所發展出來的社會工作方法,提供以社會救助、家庭服務、青少年服務等為主的服務。在社會工作人力方面,台灣在1960年代初期開始在大學設立社會學系,最早在台灣行政專校設有社會行政專班,訓練社會行政人才,後行政專校納入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即為目前台北大學前身。在大學方面,則以東海大學為始,台灣大學繼之,開始培育社會工作人才,投入社會工作行列。
在此階段,雖然社會工作尚未法制化,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尚未建立,但民間團體的這種開創者的精神,開拓了後來台灣社會工作法制化與專業化的堅實基礎。這一階段的發展軌跡,和香港社會工作從1950年到1960年代末期的發展,十分類似。
政府開始介入社會工作,則始於1970年代初期的「台灣省社會工作員實驗計劃」,業務重點以社區工作和貧戶輔導為主;公私立大醫院開始設立社會工作室,聘用社會工作員。這種發展的背景,也促成台灣醫療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最早建立,也成為推動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重要推手。
1980年台灣立法通過「社會福利三法」(老人、殘障、社會救助),開始台灣社會福利立法的新紀元。1990年代台灣社會快速變遷與政治的民主化,加速了政府介入社會問題的解決和社會福利制度的建立,重要社會立法皆在這一階段通過,因此學者論述此階段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有所謂「黃金十年」的見解。事實上,重要的社會福利立法與社會工作制度的建立,大部分是在1990年代完成,稱之為台灣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的「黃金十年」,亦不為過。
在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發展方面,1997年「社會工作師法」的立法通過,為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取得法制的基礎,同時也提昇了台灣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形象。社會工作師法也建立了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不僅公立社會福利機構的社會工作人員必須取得社會工作師證照,民間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也必須取得社工專業證照,否則無法通過機構評鑑、或獲得政府經費補助。台灣社會工作師也成立「台灣社會工作師公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與專業認同。
1997年社會工作師法通過後,考試院即在當年(1997)舉辦社會工作師高考、特考、及檢覆筆試等考試。十年以來,取得台灣社會工作師專業證照者已有2,216人。
1997年以來,隨著社會工作師法的通過,台灣社會工作在政策立法、制度建制、和社工教育等方面皆有更迅速的發展;簡述如下:
1.在政策立法方面;與社會工作相關的立法不僅更加健全完備(參見表一),而且所服務的人口群也更加多元,例如:老人福利法已經修訂數次,1980年的殘障福利法也修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訂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7)、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兩性工作平等法(2002)、性騷擾防治法(2005)等與家庭或兩性相關的法律。
2.在制度建制方面;1990年代以來,在社會服務的供給上,政府不再是社會福利服務的主要供給者,民間福利服務機構的蓬勃發展,與政府福利機構彼此形成夥伴關係。政府也採取「公設民營」、「服務外包」等方式,提供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發展的契機。社會工作也逐漸引進「社會工作管理」的理念,與強調專業之餘,也重視社會工作服務的效率。
3.在社工教育方面;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在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上扮演著兩個重要的角色;誠如前述,台灣主要大學從1960年代起就在社會系講授社會工作,引入西方社會工作的理念與技巧,扮演著社會工作知識縱向擴散傳播的角色。另一方面,社會工作教育也提供社會服務所需人才的來源,1980年代隨著台灣快速社會變遷帶來許多新興社會問題,需要更多社會工作人才,除了傳統大學紛紛設立社會工作學系或研究所,新興大學或科技大學也陸續設立社會工作學系或與社會工作相關的學系與研究所。目前全台灣已有22所大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以社會工作為名的學系(見附表二),設有與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的學校也有9所(見附表三),設有碩士班的大學有22所以上,設有博士班的大學則已有四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