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期 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05年03月)
臺灣老人福利之演進與發展
老人一生為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無功勞也有苦勞,應受社會一般人尊敬。但由於年老其心理、生理方面的老化,無法如以前一樣為社會服務,有必要受他人保護。不過因社會變遷,在工業化、都市化及小家庭制度普遍等因素之下,養兒防老或扶養父母的事,已不是每一個老人家庭都能做到,因此,產生許多老人問題出來。造成如此現象都是社會變遷所致,並非全是子女的過錯,因此,照顧老人應是社會全體的責任,該由大家來照顧老人,這樣才能達到老人福利的真諦。
老人福利分為包括:老人個人或社會需要所採行的方法、政策或措施,如衛生、醫療、老人社會政策與服務等,也就是維持老人心理、生理上的健康為目的,所推行保障老年生活所必要之各種福利措施的廣義老人福利與限定社會弱者,社會落伍者的老人所採取之救濟、保護、預防、回復等援助性的對策和方法體系之狹義老人福利意義。我國早期的老人福利是較偏於狹義的老人福利,但自民國69 年頒定老人福利法以後,尤其是經過民國86 年、89年及91 年三次修法以後逐漸擴大,而慢慢有傾向於廣義的老人福利趨勢。
臺灣老人福利措施,大部是從滿清據臺以後才開始,雖然在滿清據臺以前,已有明朝在西元1563 年所設置的「臺灣巡檢司」、1592 年所設置的「衝鋒遊兵」以及後來的荷蘭、西班牙占據臺灣和西元1662年鄭成功所建的「鄭王朝」等統治,但因統治時間都是為經濟及政權,同時所統治國民不多,少有老人福利措施存在。不過滿清政府的社會福利思想或措施,大都是承襲中國歷代的福利思想與措施,例如黃帝的「通典」、堯帝的「堯典」、舜帝的「舜典」、大禹的「正德、利用、厚生」政策、商湯的「洪範」、周朝的「禮記」、「史書」、「周禮司徒篇之保息、荒政」、「周禮大同禮運篇的大同社會」及管子「入國篇的九惠之教」、周泰的「準平」、西漢的「常平倉、義倉」、後周北宋的「常平倉、廣惠倉」、南宋的「平糶倉」、各朝代的「社倉(鄉倉)」、北宋的「鄉約制度、安濟坊及居養院機構」、宋明清的「義田、學田」制度,以及滿清時代模仿周代而頒訂的「保息十及荒政十二」制度等。
清朝統治臺灣雖有二百多年,但清朝的老人福利大都以機構收容或災荒救濟為主,而老人福利機構都是小規模,提供居住為重心。一直到日據時代才把小規模的各種福利機構合併為大規模西洋式經營的公立慈惠院,以及成立其他私立救濟機構。到了光復以後才把各地的公立慈惠院改為省立救濟院,仍以收容鰥、寡、孤、獨等不幸國民及貧民救助施醫為重點。不過到民國54 年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制定後,臺灣省第一、第二期計畫才陸續以貧民為主,並由院內救濟邁向院外救濟方向發展。到民國61 年臺灣省政府實施「小康計畫」及民國62 年臺北市政府實施「安康計畫」後漸漸重視老、殘、兒童等不幸國民之分類收容與救助,尤其民國69年頒行「老人福利法」,我國老人福利才真正進入有法制的正常發展。所以我國老人福利的演進與發展可分為下列三個時期(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