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期 社會工作專業與新興社會議題(2007年12月)
更生人就業與家庭適應之社會工作
當一個人犯過錯被處罰以後,卻找不到工作,這個社會值得誇耀嗎?
根據更生保護法第11條規範,得依情況實施更生保護,可以分別採用直接保護、間接保護與暫時保護等三種方式。其中,直接保護包括: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對衰病老弱者,送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方式行之。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因此,推介更生人至更生事業就業屬於直接保護,開辦更生事業則屬於暫時保護之範疇。就其所陳述之更生保護三種方式均「得依情況……行之」。顯然有些消極。因此,曾學經(2004)的研究顯示,更生保護會總人數與法務部同年度出獄人數兩相比較後,發現更生保護會僅對約九分之一的更生人提供服務。除此之外,更生人家庭成員是否需要協助處理社會適應問題?
其實受刑人受到刑事懲罰之後,受刑人及其家庭在社會適應上,還會繼續受到各種不同程度之挑戰。由於國內外研究(Rex, 1996)均顯示更生人出獄後,在家庭和就業適應良好與否,與再犯罪之可能性有高度相關。因此,對於更生人和家庭在社會適應上的輔導工作就顯得有相當大的必要性。本文對「輔導」一詞之意含採取包括心理諮商服務和社會工作服務,論文重點擬從更生保護之理論分析,探究保護輔導工作之基本原則,並整理分析國內現有之輔導措施,以提出增進輔導工作效果之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