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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期 社會工作專業與新興社會議題(2007年12月)

「新貧」的意義、政策及其限制

新貧(New Poverty/New Poor)是個包羅萬象的概念,但主要係指涉在特定時空脈絡下,典型或傳統貧窮型態的轉變(Kessler & Virgilio, 2005)。也由於此詞彙在運用上所涉及的或有關連的現象多元──包括對傳統貧窮概念的認知轉變、結構變遷對貧窮的影響、貧窮人口的組成改變等──致使其意義相當地模糊。一般稱那些因重大事件而落入貧窮的人為「新貧」,而所謂的「重大事件」則包括:經濟危機、恐佈攻擊與自然災難等(Malik, 2001)。這些重大事件通常會導致社會、經濟、政治與文化體制與結構的改變,影響整體社會,並將民眾推入貧窮境遇中。當然如此說法,依然有相當模糊性,因為上述所泛指的重大事件也好、結構與體制的變遷也好,對於民眾貧窮風險的影響並不僅止於1980年代之後,例如:19世紀工業化時代,帶來都市化與工人階級的貧困化,皆是結構轉變影響貧窮的重要例證。且既為「新貧」,那麼一定有對照組「舊貧」,但到底何謂「舊貧」,兩者分野點何在?新貧新在那裡,有那些新特質呢?以上疑問或許沒有固定答案,或者說依國家而有不同的答案,但西方福利國家卻似乎有志一同的以福利改革來因應之。

自198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開始進行一系列福利改革,如:福利促進工作(Welfare to Work),或責任福利(Workfare)等措施來因應新型態貧窮問題。此項福利改革最大特色為領取福利資格的改變,在原來基於公民資格條件上再加入需符合工作要件(Work Requirements)的但書;福利權也因此由以往基於公民資格地位(staus)而取得之應享權益(Entitlement),轉變為以社會交換契約(contract)為基礎,需均衡權利與責任間的互惠性關係(Reciprocity between Rights and Duties)的有條件式權益(Kildal, 1999; White, 2000)。此一福利理念其實深受保守主義(Conservatism)的影響,實際政策內涵也因此相當程度地反映了保守主義所持的正義觀(Justice)──公民權(Citizenship)的底線就是權利與義務兩相權衡(reciproc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政府應該透過政策來強化此種美德,或至少不反其道而行(Anderson, 2004)──,並且成為近年來西方國家主流福利思維。與新貧概念一樣,西方福利改革思潮近年來也漸漸地被引入臺灣,除受到臺灣學界重視外[1],對臺灣近期大型福利方案亦有一定影響(如大溫暖計畫)。

學術這一行不可免俗的每隔一段時間就需要加入一些新術語,用以更精準或更貼切的反映各時代的獨特社會問題。但不容否認的是,每個新概念形成皆奠基於特定時空脈絡之下,西方的新貧與福利改革理念亦無法免除此項條件。再者,所有新概念皆無法割捨不掉既有概念,甚至僅是既有概念的重新整修包裝而已,即便如此,我們仍可視為這是一種創新,在經濟學大師Joseph Schumpeter用語下,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即是一種創新,舊概念新裝何嘗不是呢?然而我們要問的是,「新貧」概念是否真的有助我們描述與剖解當下的社會問題?抑或,它僅是一個學術產業生產體制下的一個過渡性產品,大家高興地說說而已?

上述問題或許又是沒有答案,本文也不期待可完整回答上述疑問,本文僅期待藉由以下討論能達到芟繁就簡的目的,可適度地澄清新貧成因、因應新貧的政策及政策理念預設合理性等三項問題。希望這對臺灣相關社會福利研究及仍不建全的社會福利制度,能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以下我們將先檢整新貧成因與因應新貧問題的政策,然後檢討批判這些為新貧政策辯護的理念,最後則回歸到臺灣實際脈絡,討論研究成果對臺灣社會福利政策可能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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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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