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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期 公益勸募與社會福利(2007年11月)

「公益勸募條例」實施一年後之觀察分析——以高雄市在地經驗為例

「公益勸募條例」自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公布實施之後,至今已經滿一年有餘,雖然一項法案的實施在短短的一年之內,很難對其做出怎麼樣的利弊得失檢討,不過由於這項法案對整體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有重大的影響,雖然只是短短一年,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卻已衍生出許多的問題,讓許多社團無所適從,而且在無形中也增加了許多的行政成本。諸如以前許多社團習慣的募款方式,像慈善音樂會,園遊會等方式,現在都必須要加以修正,增加相當多的文書報表工作,這對一般規模較小的慈善團體或機構來說,造成許多的困擾與不便。又譬如以前台灣民間有許多善心人士願意以一己之力量,先拋磚引玉,再結合眾多的民間親友與資源來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但是在新法實施之後,由於明定只有各類「團體」才能從事募款,因此無形中阻絕了這些善心人士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熱情與管道。像這些狀況可能是當初立法時所未考慮到的問題,也可能是立法者有意要避免一些弊端而採取的防堵措施。不管考慮點是什麼,由於整個法律實施的第一線主管機關均為各地方政府,而關於這個法律所衍生出來的種種執行問題也必須由各地方政府概括承受,因此筆者乃不辭喘陋,將高雄市政府在這一年來所碰到的問題作一番檢討,以提供各界在將來考慮修法時作一參考。為便於討論之有效進行,本文將針對可能對現行社會的勸募行為造成影響的相關規定提出來,簡單分成以下幾個部分來討論;第一,立法意旨、第二,勸募主體、第三,勸募要件、第四,實際案例、第五,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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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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