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期 公益勸募與社會福利(2007年11月)
「公益勸募條例」立法過程剖析
我國最早有關勸募行為之輔導及規範,主要係民國31年訂定、42年修正公布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1]。此一辦法全文僅有10個條文,對於民間及政府之勸募行為約略作原則性、片斷式零星之規範,不僅因年久失修不符合時宜,其中舉凡勸募之定義、主管機關、得發起勸募之主體、勸募活動結束之陳報、徵信、勸募所得財物執行成果之審核管理等,均付諸闕如,此外,在現代行政典範有關「依法行政」[2]原則下,該辦法僅屬職權命令,且缺乏相關罰則處理違規行為,因此,早有透過立法做相關的規定及處理之必要性及正當性。
95年元月5日立法院於第6屆第2會期間,由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及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兩委員會召開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包括行政院「公益勸募條例」版本、立法院朱鳳芝委員等33人擬具之「公益勸募條例」及王榮璋委員等66人擬具之「公益勸募法」等草案,並於當天審查完竣,繼而,於95年4月25日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完成三讀,於95年5月17日總統公布。
在現代化社會,立法院已成為民主國家決策及政治運作中心,行使多項重大的職權,以求行政院對之確實的述職,完成憲法機關之間權力相互制衡的角色及任務(林水波,2004年)。基此,本文擬對於募款法制化進行約略理論性探討,繼而將本文主要焦點集中在立法過程中(時間點主要放在立法院審查過程),朝野政黨及行政部門對於「公益勸募」之法律建制上之攻防及討論情形之探討,並進一步提出對於該法之期待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