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期 公益勸募與社會福利(2007年11月)
「公益勸募條例」立法與未來展望
隨著社會的進步,資訊的發達,民眾捐款已成為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收入來源,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統計資料發現,台灣地區93年家庭支出於公益慈善捐款計約新台幣366億餘元(共708萬3,445戶,平均每戶支出於公益慈善捐款為5,172元),94年計約新台幣383億餘元(共720萬6,883戶,平均每戶支出於公益慈善捐款為5,321元),提供政府機關(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作為公益用途使用,為社會公益之推動注入一股暖流。
在「公益勸募條例」未立法前,有關捐募運動之輔導及規範,主要係依據行政院民國31年訂定,42年修正發布之職權命令「統一捐募運動辦法」之規定辦理,雖稱捐募,實際上多僅規範勸募行為而不及捐贈者。再者,此一辦法已多年未修正,揆諸其內容,舉凡勸募之定義、主管機關、得發起勸募之主體、勸募活動結束之陳報、徵信、勸募所得財物執行成果之審核管理等,均付諸闕如,且因屬職權命令,對於違規行為亦缺乏相關罰則以為強制,除造成主管機關輔導管理之困難外,社會大眾亦不易辨認勸募團體及其勸募行為之合法性,對於響應此類活動之意願不無影響,致社會資源無法善盡其效用,將勸募行為之管理法制提升位階並嚴謹規定,乃有其迫切需要。
內政部有鑑於此,並為期建立公開透明勸募制度,使民眾的捐款能發揮最大效果,爰自88年起積極推動勸募管理法制化,期間歷經辦理多次研商會、公聽會、審查會以凝聚共識,「公益勸募條例」終於95年4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17日經 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相關子法亦陸續分別於同年12月25日及27日訂定發布,勸募活動之相關法制規定,至此臻於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