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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期 社會工作專業與人才培育(2021年03月)

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談對身心障礙領域社工人員的影響與改變

  近幾年來,臺灣陸續簽署多個國際人權公約,並將之國內法化。社會工作者面對國家政策快速改變的情形,以及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不同對象間權利的轉變, 使得社會工作者在這些變動之下所扮演的角色、任務,面臨很大的挑戰,包括社會工作者自身的人權教育是否足夠?學校教育是否完善?權利是屬於個人,而個人與群體之間的關係如何維持平衡?以及不同世代產生社會價值觀的轉變等等。

  社會工作者以關懷和尊重的方式對待每個人,且需關注到個體差異以及文化與族群多樣性。社會工作者促進服務使用者對社會負責的自決;尋求提高服務使用者的能力和機會以做出改變,並滿足服務使用者自身的需求(林萬億,2013)。社會工作者意識到他們對服務使用者和社會負有雙重責任,尋求以一種符合專業價值觀、倫理原則、道德標準、對社會負責的方式,解決案主與廣泛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

  對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第四條, 政府應盡的一般義務為:「促進培訓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專業人員與工作人員,使其了解該公約確認之權利,以便更好地提供該等權利所保障之協助及服務」。就此強調當該項公約頒布之後,對於專業人員的教育訓練應該要被正視與注重,確保公約的精神能夠被實踐與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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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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