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期 社會工作專業與人才培育(2021年03月)
非營利組織社工薪資與流動議題的再省思
七○年代末期,各國為因應經濟危機,遂積極開展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推動政府改造運動。新公共管理之政府改造,促使政府組織朝向精簡化目標前進,並導入市場精神與管理技術,藉由與私部門形成夥伴關係,透過契約委外共同輸送公共服務, 以達到提升效率及撙節目標(work better and cost less)(Cooper, 2003; Pollitt and Bouckaert, 2004:188)。契約委外有利於提升社會服務多元與充足性,但同時也形塑出準市場(quasi market)機制,政府從原本的供給補貼,轉向強調顧客選擇, 衍生出部門之間的競爭環境(Smith and Grønbjerg, 2006)。新公共管理強調政府改變原有規模,以投標外包委託私部門輸送服務,降低對於社會服務的管制,追求效率與效能之核心價值,同時也改變了公私部門的關係,以及私部門發展的環境。
臺灣於2002年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以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及委外化為組織改造方向,確立新公共管理之施政基礎。民間非營利組織(簡稱NPO)亦產生經營結構性變革,更實質影響社會工作者(簡稱社工)職涯發展環境,不僅製造出相當數量的臨時雇員或兼職人員,也引發低薪與高流動的討論(李易駿、陳靜宜,2010;陳重安,2011;黃源協、莊俐昕,2019;賴宏昇,2014)。事實上,NPO競爭環境造成從業人員的薪資偏低及流動現象,各國已有相關經驗與討論(Letee, 2006: 165-166; Salamon, 2012),臺灣社工的薪資與流動問題也廣受關注,監察院於2019年針對社工薪資與職場環境展開調查(108內調0009),報告中對於低薪、流動及勞動權益皆有詳細檢討。(註1)顯然地,薪資與流動現象已成為未來社工人力發展之關鍵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