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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期 社會工作專業與人才培育(2021年03月)

社區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與在職訓練

  長期以來,社區、社區方案、輸送資源到社區及在社區中服務,一直是具有規範理想性及模糊想像的概念與主題(李易駿,2012、2016;林萬億,2013、2020)。在這樣的規範理想性及模糊想像脈絡中,社區工作的意義與內容也一直受到來自政治人士、行政者、社會運動者、甚至是政治投機者的影響。

  社區工作到底是什麼?雖然過去有一些文獻認為社區工作等同於社區發展與社區組織兩個概念的結合,甚至指出社區工作有被與社區組織、社區發展混用(甘炳光與莫慶聯,1996)的情況,不過越來越多的學者對這樣子的說法保持質疑的態度。筆者曾經在社區工作的教科書中去區別社區工作、社區發展與社區組織在概念層次上的不同(李易駿,2018)。最近的新文獻是林萬億(2020:11)明白的指出臺灣的大學或仍有使用「社區發展與社區組織」作為課程名稱的情況,而「社區發展」、「社區組織」與「社區工作」的內涵與意義並不相同

  不可否認的,社區工作作為一個專業活動、方法或知識,自然存在有吸收自其他學科、學門、政策方案或制度而作為養份的情況。即社區工作專業發展過程中吸收了社區發展與社區組織概念作為養份(徐震,1985;蘇景輝,2008),不過社區工作也吸收了其他的養份、融納了其他的知識與技術,而異於社區發展社區組織的政策方法。最簡單的說法是:社區工作被認為是社會工作三大工作方法之一。社區工作既然稱之為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 社區工作也分享與社會個案工作或團體工作的共同特性,即是:由專業者幫助服務對象的專業活動。進一步地說,社會工作及社區工作的專業活動是什麼呢?誰是專業者、以及專業者在此處的專業活動中是否有一些共同的才能以及倫理呢?從這個角度來看,顯然的社區工作與社區發展和社區組織存在相當大的不同。

  在社區領域中,最新的議題及工作方法多強調社區能力建構(community capacity Building)(Craig, 2007、2008; Gibbon, Labobte and Laverack, 2002; Mayer, 1995; McKnight and Kretzmann, 1996)、強調透過政策方案或專業者協助社區組織以及社區幹部進行提升能力的過程(Aisensen, Bezanson, Frank and Reardon, 2002; Chaskin, Brown, Venkatesh and Vidal, 2001; Labonte and Laverack, 2001; Laverack and Wallerstein, 2001; Lovell, Kearns and Rosenberg, 2011; Kretzmann and McKnight, 1999; Phillips, 2007; Poole, Ferfuson, DiNitto and Schwab, 2002; Simpson, Wood and Daws; 2003; WHO, 2014),而在達成社區能力建構目標的努力中,更強調對社區居民、幹部及組織培力的專業活動的協助。

  當然,社區是政府各職能實施政策的載體單元,即從政府方案的角度來看、特別在臺灣的情境中,不同的部會司署局處會把方案輸送到社區去。這也反映了從過去綜合性社區發展計畫的輸送,轉變為專業性、主題政策方案的功能分工輸送模式。而隨著政府地方型政策的分工分化, 不同主題專業的外部專業者或各個學門的專家也被引導進入社區中提供專業協助。在諸多專業者進入社區提供對社區組織的協助中,外部專家在社區中的各項活動也更為多樣、更刺激政府社區型政策提升。包括已推動多年的社區總體營造,以及農村再生計畫,甚至於地方創生計畫均是與地方社區草根有關聯的政策方案。這些計畫方案也因有不同的專業者在社區中提供幫助,而有助於社區居民及社區改變。然而,這些不同的專業或專家者進入社區, 在協助社區推展對應政府計畫主題的方案中,專家們也漸漸發現:對於社區的協助常受侷限於特定主題的專業活動,但侷限於主題的協助易流於表面,因為在更多的情況是:社區的改變乃牽涉到地方居民的合作,或者是地方頭人的合作或角力,而促進居民合作的課題常常是許多所謂的主題專業或專業者在社區中進行工作所面臨的困難或困境。就推展多年的社區總體營造來看,雖然,倡議者長期宣揚「造人」是核心,透過造人促進「全面性的群體文化的改變」(林澄枝,1997;林會承, 1996)。不過非常可惜的是社區總體營造已推動逾20年,經驗性的工作模型或系統性的科學性的方法並沒有被累積,而仍被評為停留在美好的目標理念,而以行政限制作為未能實踐理想的理由(黃煌雄、郭石吉、林時機,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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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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