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臺北市社會局推動公設民營二十年
政府與民間團體在各項公共服務的供應上建立夥伴關係,不僅成為全球潮流趨勢,也是各級政府落實福利政策的重要作為。「有限政府,無限民力」如果用在社會福利領域中,即是凸顯民間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公設民營的基本精神即在於強調政府與民間「優質互補」的關係,簡言之,政府與民間各盡所長,各蒙其利,期在有限福利資源下,擴展無限福利效益,具體提昇社會福利品質,擴大服務範圍。
「公設民營」指的是公部門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公有資產或是代為提供社會服務;主要目的在於將政府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政府握有所有權並承擔社會福利與服務之職責,民間取得經營權以提高效率並避免行政僵化。「公設民營」雖然也是「民營化」的一種作為,但不是一種完全的民營化(陳武雄,1997;劉淑瓊,1998)。完全的民營化相當於「私有化」,「公設民營」在社福領域中則是政府在政策上決定供應某一種服務,可能透過契約(contract)、補助(grant)、抵用券(voucher)、強制(mandate)、特許(franchise)等方式委託民間部門來執行;但政府仍需負擔財政籌措、業務監督以及績效成敗之責任(Kolderie, 1986;Savas, 1992)。除了社福領域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公共資產或基本設施,為了縮減政府部門的角色或降低政府部門直接介入的程度,轉由增加私人之參與,也可以採「公設民營」的方式(陳小紅,1999)。
一般而言,政府將業務移轉予民間經營,可分為「公營事業民營化」與「公共服務民營化」兩種型態。「公營事業民營化」係指公營事業移轉其資產或股份予民營企業持有及經營;而「公共服務民營化」係指政府擁有資產之所有權及監督權,僅將經營權委由民間團體,屬「財產委託經營管理」,即通稱之「公有民營」或「公辦民營」,其中最常見的為OT(Operation -Transfer),至於其他相關類別請參見表一[1]。一般而言,公辦民營的過程可以分為規劃階段、招商階段、營運階段與移轉階段,詳見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