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期 社區發展與社區營造(2004年09月)
從社區評鑑探討臺灣社區發展的走向
在綿延不絕的歷史長流之中,物換星移;在廣袤無垠的空間畛域裡,滄海桑田。
變,可以說是宇宙之間永恆不變的原則之一。本質上,社區發展就是一種變遷的過程。
在臺灣,大約從1960 年代開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後來隨著時空環境的變遷,政府對於社區發展的重點和方向,經常有所調整,以資因應。尤其在1991 年,內政部修正「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將社區發展的運作,由傳統的社會運動,轉變為人民團體的模式,引發社區組織方式與社區發展內涵大幅度的改變。而1995 年左右,行政院文建會將「社區總體營造」的理念,從日本引進臺灣以來,對於社區發展也造成某種程度的衝擊。
事實上,這些改變,已經具體反映在社區發展績效的評鑑上面。其中,最明顯的轉變,包括:名稱上,早期稱為社區考核,現在稱為社區評鑑;範圍上,早期僅由省市政府自行評鑑,自2001 年起擴大為全國性的社區評鑑,並由內政部統籌辦理。同時,2003 年之後,社區評鑑委員的組成,也開始有社區總體營造專長的學者,以及基層的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共同參與評鑑工作。
但是,有些縣市政府及社區發展協會似乎不知道社區評鑑辦法已經改變,仍然以不變應萬變。例如,在「臺閩地區九十二年度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報告」中,對於某縣市社區發展工作的問題檢討,就曾指出:社區接受評鑑資料的準備,未能回應內政部評鑑辦法的改變,仍以十年前之方式準備,顯示縣府與公所均未認知到評鑑重點與社區發展工作方向之轉變(內政部,2003:71)。
此外,臺灣在1999 年實施地方制度法之後,有些縣市對於社區發展有不同的策略,例如,宜蘭縣政府將社區發展業務改由民政局負責,並創立「社區營造諮詢委員會」,藉以整合各部門的社區活動;臺南縣政府則自訂「新大同社會」施政計畫,設置「村里關懷中心」。面對諸如此類的變化,社區發展何將去何從?
基於此種體認,本文試從社區評鑑的項目及配分、小組組成、實施過程、獎勵方式等方面的轉變略加分析,藉以探討臺灣社區發展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