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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期 社區發展與社區營造(2004年09月)

「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與「社區營造條例草案」的介紹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此為「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條對社區發展的界定。

民國五十四年行政院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確立了社區發展為我國社會福利措施七大要項之一,同時並明確規定「以採社區發展方式,促進民生建設為重點」。內政部為加強各方面之協調,貫徹社區發展工作之推行,乃擬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於民國五十七年呈由行政院令頒施行;嗣於七十二年修定為「社區發展工作綱領」;隨著社會環境之變遷,原由政府主導由上而下之社區發展模式,已無法肆應社會需求,解決社區問題,為期改變社區體質,使其能達到民主、自治、自助之目標,乃於八十年五月一日再修訂發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採人民團體型態運作(蕭玉煌,2002)。迄九十三年六月,臺灣地區已成立社區發展協會有六千零一十六個,繼續推行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精神倫理等三大建設。

「社區總體營造」的名詞,第一次正式出現是在八十三年十月三日,當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立法院做施政報告,首次提出這個概念與計畫,主要是延續先前文建會對於社區文化、社區意識、生命共同體的觀念,並加以整合轉化為一項可以在政策和行政上,實際操作出來的方案(陳其南、陳瑞樺,1998)。「社區總體營造」的本質,其實是在「造人」,期望透過人的品質的提昇,重新塑造臺灣的社會與政治行政體系,實現一個真正現代化的公民國家理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9:93)。

由於「社區總體營造」在上有總統倡導,下有地方文史工作者深耕地方的波潮下,成為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強調結合行政、專業與社區居民自發性,實踐由下而上的居民參與和規劃,採取跨部門的整合型發展模式。隨後中央相關部會紛紛推出具體政策與計畫,包括:內政部「社會福利社區化實驗方案」、環保署「生活環境總體改造」、經濟部「形象商圈」、教育部「社區大學」等方案,使「社區總體營造」幾成為「社區發展工作」的新名詞。

「社區發展」與「社區總體營造」雖然分別由社政與文化行政部門職掌,事實上,在英譯時二者同為「community development」,均係強調由下而上、居民參與、社區意識、充分發揮民間創造力量等精神;此等精神在解嚴之後,地方社區居民自主意識逐漸提昇,對地方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需求越來越高漲;例如社區公園的爭取、設置交流道的爭取(坪林公投)、反瀝青廠抗爭(埔里鎮籃城里)、水泥廠抗爭(白米社區)等。社區居民的訴求,已不再僅限於社政及文化行政部門,舉凡環保、健康、安全、教育、犯罪防治、生態、產業、經濟等等需求亦紛紛呈現。在在顯示社區居民對居住環境、生活品質的重視。其所滙聚之社區共同體意識及公民社會之理想雛型逐漸建立。

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核定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即將「社區營造」與「社會住宅」合併為「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列為該綱領六大項目之一。其中與社區營造有關的內容,有以下三點:

一、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活化社區組織,利用在地資源,營造活力自主的公民社會。(第五大項第七點)二、政府應整合觀光旅遊、工商業、農漁業、文化產業、環境保護、城鄉發展、古蹟維護、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資源推動社區家園永續發展。(第五大項第八點)三、政府應結合原住民部落文化與生態特色,推動新部落總體營造工程。(第五大項第九點)是以,揭櫫居民參與、營造公民社會,資源整合、推動家園永續發展。

九十一年間行政院為整合各相關部會資源,積極推動社區營造工作,於「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將「新故鄉社區營造」列為十大重點計畫之一。為賦予社區居民對公共事務的提案權、參與權及決策權,並交由內政部研擬「社區營造條例」(草案),目前該草案刻正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一旦通過,社區工作的推動,將更符合社區自主、由下而上、居民參與及草根民主的實施原則,對於未來的社區發展及社區營造,將會產生更大的動能,發揮最大的功效與影響。

本文即以行政院的「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及內政部研擬的「社區營造條例」(草案)加以分析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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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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