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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期 國民年金(2007年05月)

志工團體發展歷程評估——以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為例

二次大戰後,福利國家意識興起,社會大眾認為政府對民眾的照顧責無旁貸,因此民眾所有的需求都交給政府處理,然而,社會變遷迅速,政府因應多變複雜的社會問題和需求,漸漸無法即時、有效地反應和處理民眾問題需求,而產生政治、經濟、財政、合法性等危機,因此自發性利他的志願服務組織開始蓬勃發展,鼓勵人民依其意願去參與社會服務的工作。

根據我國志願服務法第3條,志願服務者(簡稱為志工)的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而王翔煒(民79)將志工的特質歸納為以下5點:

(一)角色部分:從事志願服務的人員都是在不支薪的原則下,自發地奉獻時間和心力。

(二)教育訓練背景部分:依據所從事的志願服務內容和性質,接受教育甚至能引發其求知、學習的慾望。

(三)服務精神部分:自願參與,因此在服務精神上較為主動,重視自我價值的肯定。

(四)心理需求部分:志工期待在服務的過程中,實現Maslow「需求層級理論」中的愛與歸屬、自尊、自我實現等3個較高層次實現。

(五)參與服務動機部分:每位志工於此差異性很大,從盡心奉獻、增加經驗、自我實現、報恩、交友、學校規定不等。

由此可知,志工是個人貢獻專職工作以外的時間、精神、才能、智慧,來服務組織、服務社會,其擔任的角色涵蓋了1.直接服務:直接接觸服務對象;2.間接服務:協助機構的行政、活動辦理;3.管理:協助機構管理志工,因而對民間非營利機構之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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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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