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期 國民年金(2007年05月)
由性騷擾防治法實施看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與態度
1948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清楚聲明不論男女均有權擁有各種權利與自由;而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有兩種,一為維護人格尊嚴,另一為確保人身安全,因此每個國民不論是男性或女性,其人格尊嚴、個人榮譽或美好名聲應受到國家權力、社會與個人所尊重。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因此兩性平等之性別對待亦是我國保障的基本保障(馬翠華,2004)。然而兩性平權的問題不因聯合國或我國憲法的宣言而有所改變,性別歧視仍普遍存在,尤其是我國過去的傳統思想是男尊女卑,女性不論是在家庭、工作等場域中多處於弱勢地位。
而早期性騷擾議題多被強調在工作職場中,成為社會權力結構不平等的現實呈現及階級壓迫,也成為婦女勞動權及人權侵害的問題,全世界著手制定保障兩性工作平等法律,以避免兩性工作權遭受侵害。在我國性騷擾的狀況其實也不是近幾年才有的狀況,只是性騷擾的事件常被侷限在個人操守及觀念等問題,受害者會因權力差距、譴責受害者的刻板印象,及二次傷害等因素,而對於舉報的動機及信心減少,而使這樣的事件不了了之(張啟娟,1997)。然而性騷擾事件是不分時間地點,不分年齡性別,因此這樣的議題逐漸浮出檯面,成為社會議題;故在婦女團體的推動下,政府於2002年公布「兩性平等工作法」,保障兩性遭到工作職場上遭到敵意性的工作環境與交換性的性騷擾事件,同時保障兩性受僱者,而非給予單一性別特殊優惠;之後又於2004年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杜絕校園性騷擾狀況,並建構校園性別平等環境;而又於2006年2月5日正式施行「性騷擾防治法」,以保障兩性除前兩法規定外,在任何時間、場地遭到性騷擾事件時,皆可有法保障,並予以處理,關於三法所保障的對象及申訴方式詳列於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