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期 社區照顧(2004年06月)
淺談藥物濫用者的社區照顧
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是當前福利服務輸送的主流模式,以「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及「正常化」(normalisation)的理念為基礎,避免缺乏人性的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照顧,發展以社區照顧替代機構照顧。簡言之,社區照顧可說是一抑制福利經費成長的新政策與新方法;照顧管理為實踐社區照顧的技術與方法(黃源協,2000)。社區照顧的對象,常被提及的人口群為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漸興起的為愛滋感染者,鮮少放於藥物濫用者。雖藥物濫用者常伴有精神患者之症狀,但歸為身心障礙者是不準確的,應以藥物濫用者這一人口群關懷之,而非將其納入身心障礙人口群而漠視之。
藥物濫用屬於矯治社會工作的一環。隨著時代的趨勢,社會問題日新月異,搖頭丸、搖腳丸、K 他命、碰碰丸、海洛因……等毒品造成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青少年、藝人,甚至於是醫護之專業人員,莫不時有藥物濫用之新聞出現;更有吸食毒品後,手刃雙親而不自知的人倫慘劇發生,為天地所不容,為社會所應重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87 年公布施行後,已滿五年,近五年來,臺灣每年平均查獲七萬多名毒品犯[1],依法務部統計年報顯示,每年曾出入過觀察勒戒所之藥物濫用者即二、三萬人次,出入戒治所者也超過一萬人次,其中之人次不乏同一年間重複勒戒二次以上而且被裁定強制戒治者,但從每年(月)底同一時間留置在戒治所的收容人數,即八、九千人,甚至上萬人(楊瑞美,2003),民國九十三年元月九日是「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修正後,正式實施的時間,即戒治處分期間修正為至少六個月(原規定為至少三個月)。因處於新舊法交替的轉換時刻,造成一個值得社會重視的社會問題與現象,即累(再)犯一次以上且無刑案之受戒治人(即全省至少共約十三萬餘人),全自戒治所出來,進入社會生活。
藥物濫用由來已久,於近年更趨嚴重。我國在百餘年前,即飽受鴉片荼毒,導致國弱民窮,時至今日,科技日新月異,社會多元發展,物慾橫流的社會風氣,更造成毒品濫用的社會問題。有鑑於毒品已成為世界公敵,聯合國特別於西元1961年、1971 年、1988 年分別制定「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及「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並於1990 年通過「全球行動綱領」,期能透過各會員國的合作與努力,共同防制毒品氾濫(反毒報告書,2001),可知毒品是一個具國際性、世界性的問題。藥物濫用者的社區照顧,誠言之,是被忽視的一環,且欠缺相對比例的專業人員投入;大量的藥物濫用者走出所謂全控機構的戒治所,進入社會,此是各社區需要重視的一個問題及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