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期 國民年金(2007年05月)
妥善規劃國民年金制度降低財政負擔
國民年金是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社會安全、失業保險與醫療照顧中,關於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的部分。他的特性是:所有國民都被強制參與;資格與福利水準依個別勞動者過去的貢獻來設定;自退休狀態發生起支付年金等。所以,內政部(民國95年2月)「國民年金法草案說明」內有言:其內容包括保險及津貼兩部分,即:(一)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其性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由政府補助保費,補助比率因人而異,40%~100%不等。強制保險之對象主要為25~64歲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惟於例外情形,亦允許部分國民自願加保;(二)發放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年金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喪葬給付,以及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和「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津貼部分每人每月新台幣3千元,並設有排富條款。
細看草案內容,與美國的社會安全保險制度,即老年、遺孀與殘障保險(Old Age, Survivors, Disability Insurance, OASDI)非常近似。本文第二節將扼要敘述國民年金法之主要內容;第三節分析社會安全年金制度的經濟效果與面臨的困境;第四節就我國兼顧財政現實與建立國民年金制度應有的規劃方向做為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