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期 經濟發展與社會福利(2003年06月)
婚姻暴力與社會支持之探討
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在十九世紀就是一個受重視的社會議題,但受限於傳統觀念對家庭所抱持的正向觀點,往往將婚姻暴力視為「家務事」,而將其邊緣化(王麗容,民八四;黃怡瑾,民九○)。婚姻暴力私領域化的結果,不但阻礙了對此一議題的研究方向、影響我們對婚姻暴力議題的認識,也隱瞞了婚姻暴力確切的發生率。即便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公佈實施(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後,雖有多於以往的受虐者勇於走出受虐情境,但在父權社會的結構下的性別意識型態、權力及社會支持系統不完備之下,卻仍阻礙了相當多的受虐個案無法脫離受虐情境,甚至因而對受虐婦女產生所謂之「責備受害人」(blame the victim)的不當觀點。
多數女性成為婚姻暴力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乃是中外皆然的現象。在一些古老的文化中,認為殺妻的行為是合法的;而在希臘、羅馬等國中,則認為丈夫有權殺死不貞的妻子,而其行為是可以被原諒的;在孟加拉被謀殺的女性中有五○%是慘遭丈夫的毒手;一九八七年加拿大被殺害的女性中,則有六二%的人是死於親密男性伴侶的手中;在美國平均每天有四位女性死於男性伴侶手中;在辛巴威高等法院所處理的謀殺案件中,超過六○%是屬於家庭殺人案件(Rude,2000)。
婚姻是人類社會最複雜與矛盾的一種關係(謝臥龍,民八二)。當這種關係有所衝突發生時,何以兩造關係人忘卻當時的婚姻承諾,而多選用非理性的威脅、咒罵、虐待、控制等暴力行為做為解決衝突的手段呢?事實上,上述的手段是男女雙方均會使用的方式,但為何在婚姻暴力議題的研究中,多數的受虐者又多為女性呢?根據女性主義的觀點,婚姻暴力中的施虐者大多數是為男性(Martin, 2000),尤其是受虐者多數為女性時的婚姻暴力情境中,顯然與父權社會中的性別意識型態與權力運作有密切關係(Walker, 1979; Martin, 1976;周月清,民八四;劉秀娟,民八七)。而Dasgupta和Warrier(1996)指出,許多學者(Bograd, 1988; Dobash & Dobash,1979,1992; Straus, Gelles, & Steinmetz,1980)認為虐待妻子一事,乃是父權社會結構中不平等性別關係運作下的產物。而從女性主義的觀點,受虐婦女的存在無疑是社會整體性別權力結構失衡所產生的社會問題(黃怡瑾,民九○)。換言之,女性受虐與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位階有其相關存在,性別權力位階愈不平等,婚姻暴力的發生就愈頻繁(Dasgupta & Warrier, 1996)。
國內外相關研究指出,婚姻暴力發生與社會支持獲得程度有關。亦即婚姻暴力女性受虐的情形,除前述之文化性別因素外,亦與社會支持的不足是有關係的。受虐婦女能否順利脫離婚暴的情境,進而終止受虐關係,與其本身能否獲得充足的社會支持有關(Dibble & Straus,1980; Dutton,1988; Hampton et al.,1999;陳婷蕙,民八六;湯琇雅,民八二)。
據此,有關婚姻暴力受虐婦女的協助,實無法忽略社會支持的建置,舉凡立即性的通報、緊急救援、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心理輔導、醫療,甚至是就業提供,均為社會支持應含括之層面,以期發揮完善社會支持效果,協助婚姻暴力受虐婦女脫離受虐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