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期 經濟發展與社會福利(2003年06月)
臺灣地區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基礎型防治模式——個案管理的工作策略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分別在婦女團體大力的推動下,於民國八十六年與八十七年正式公布實施,為婦幼人身安全保護立下一道新的里程碑。此二法以保護被害人為主要理念,同時強調加害人治療與輔導教育,以及預防暴力發生的教育宣導;換言之,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與教育宣導等,構成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三大基石。雖然,自法通過實施至今,中央已成立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各縣市也成立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擔負起防治工作之要責,但由於臺灣各縣市城鄉資源不均、或縣市政府對議題關注的差異,致使各縣市對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服務項目與工作內涵存在明顯的差異,乃至於其服務品質與工作成效也出現較大的落差(潘淑滿,二○○三)。
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績效考核報告」(二○○二)發現,九十年度共服務了四二、五O六位家庭暴力被害人、五、O一三位性侵害被害人。歸納與分析各縣市所提供的服務後發現,大多數的縣市對法定的服務工作,大致均能配合辦理。在執行服務現況方面,其中緊急救援三、九二九人次、緊急診療三、五O八人次、庇護安置二、OO八人次、心理治療與輔導六、二五三人次、法律扶助四、一四八人次以及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一、一一四人次等,但在量化的服務人次中,卻無法實際了解其所提供的服務品質與深度,不過依各縣市評鑑分數結果顯示,總體成績前三名的高雄市、臺北市、新竹市,在提供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與教育宣導等三大方向的工作成果方面,均有較完整的服務(內政部,二○○二),意即這些縣市的防治中心,均提供了較廣面的基礎型防治工作,而這些基礎型的防治工作包含哪些?其與「個案管理」的關聯性為何?尤其在人力與資源普遍不足的情況下,其間應運用什麼樣的策略與方法,換句話說,其重要的工作內涵為何,或是整體性防治模式為何,均是此篇文章所要試圖了解的問題。
由於筆者曾於去年(民國九十一年)隨委員會走訪縣市,進行家暴暨性侵害防治業務評鑑工作以及後來的整理分析,因此,本文的撰寫也包含筆者個人的觀察與思考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