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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期 經濟發展與社會福利(2003年06月)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剖析

兒童及少年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更是國家未來的主要資源;其素質的優劣,攸關社會的定亂,民族的盛衰與國家的興亡。所以,古今中外,莫不對於兒童及少年之關懷、照顧、保護、教育及培植等工作,予以相當重視。一九○九年美國老羅斯福總統專為全國兒童福利政策召開「白宮兒童會議」(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children),一九一二年成立「兒童局」,一九二○年又成立「美國兒童聯盟」,足見其對兒童之重視。一九五九年聯合國也發表了「兒童權利宣言」,呼籲個人、家庭、團體、社會、國家都必須致力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謀求兒童正常生活。

我國兒童福利工作一向秉持「關心一般兒童,更要保護不幸兒童」的政策目標積極推動;基於這個前提,我國推動兒童福利措施的取向是以家庭為中心,針對問題,建立法制,以專業的體制,強化科際整合,激勵民間參與,建構具有國情特色,並符合現代標準的服務措施;目前我國兒童福利措施係以:托育服務、兒童保護及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三大重點,責成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推展。為維持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我國特於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八日制定公布「兒童福利法」,並歷經八十二年二月五日第一次修正,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正,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修正。另經千呼萬喚,我國終於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兒童局」。

至於少年福利方面,由於少年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因之,提供少年妥適的照顧與保護、良好的生活空間、正當的休閒娛樂,促使少年身心健康成長,當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我國特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少年福利法」,並歷經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一次修正,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二次修正。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九十一年底,我國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計有三六一萬一、八三二人,占總人口數的百分之十六點○三;滿十二歲至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計有一九三萬二、七○一人,占總人口數之八點五八;二者合計共有五五四萬四、五三三人,占總人口數的百分之二四點六二;針對這些標的人口之福祉照顧,我國法律原區別兒童及少年分別予以規範,旨在強調兒童重保育,少年重輔導之不同成長過程;惟兒童及少年在保護、福利措施及相關需求上均有其延續性及一致性,且原訂「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性質有所雷同,另規範確有其差異與不足之處,致在執行上常衍生困擾。再者,上開兩項法律施行迄今,由於社會環境及家庭結構之變遷,兒童及少年之福利需求亦隨之日新月異,在運作上難免面臨新的挑戰。又觀諸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他國家有關兒童法律之立法體例,多無類似我國以年齡區隔立法之情事;亟有必要將二法予以整合為一,以強化政府及民間機構、團體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工作,落實對兒童及少年之福祉照顧。於是內政部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案經立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審議三讀通過,並奉總統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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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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