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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期 社會福利資源網絡與行銷(2006年09月)

「社區性侵害加害人團體輔導教育模式」成效評估

關於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輔導教育模式的發展與推廣,其實與整個大環境的需求息息相關。自從內政部於民國87年11月11日會銜法務部、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施行以來,首先第一個碰到的問題就是,誰來評估社區性侵害加害人,以及要評估什麼?

這樣子的任務,對當時大部分的專業人員而言都是一大挑戰,甚至對這樣的一個業務產生抗拒,因為大部分的人對所謂的「性侵害加害人」是不熟悉的,對其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也沒有足夠了解。因此如何針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評估,以及訓練一批專業人員來進行此項業務,變成是推動這項業務的第一道關卡。

由於當時我[1]在中國醫藥學院[2]附設醫院精神科擔任臨床心理師,精神科主任陳登義醫師知道我個人曾經在民國87年時在國軍八一八醫院[3]接觸過這方面的業務,因此要求我與一名社工師,先試著接案,並針對此類個案建立一可行的評估模式,經由這樣子的累積,我們在民國90年便提出台中縣(市)在進行此項業務時,可供大家參考的一套評估模式,並由台中縣衛生局主辦,針對有意願或已經參與此項業務之專業人員進行為期半年的實務訓練(邱惟真,2002),然後建立工作團隊,評估進行之方式為:由社工員以及心理師分別針對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評估,社工員以會談為主,並完成「個案資料表」[4],心理師則進行加害人之心理評鑑[5],並要求社工員以及心理師,均執行2次評估,以增加個案資料收集之多元與豐富性,祈使評估委員會對於加害人後續處遇方式之判斷較為周延。依此模式,本團隊自民國89年起至95年2月止,累計評估個案總數為108名,計218人次。

然而,依據舊版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民國87年版,以下簡稱舊辦法),事實上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委員會,對於社區的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方式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實施「身心治療」,每週不得少於1個半小時,一種是實施「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1小時,兩種方式之實施期間均不得少於1年,最長不得逾2年。若再加上進行的方式採取個別或團體的形式,其選擇性也只有4種方式。評估者在針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處遇建議時,亦受限於此舊辦法的規範。但是更複雜的情況是,這些接受評估的個案,是否有意願、有能力接受後續的社區處遇,這相當考驗著評估者以及防治中心的評估小組委員。

本團隊在考慮當初整個團隊專業人員的專業程度與人力、法令規範、以及社區性侵害加害人對處遇的參與態度等因素,予以整體考量後,決定先從1年的團體輔導教育開始接案,也就是說,以「團體」形式進行為期1年的「輔導教育」,並將團體成員控制在6人以內,需兩名輔導老師,團體每次2小時,1個月1次,1年計12次、24小時的團體。

類似的考量,也發生在台中縣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評估委員會,評估小組委員也傾向以再犯危險性高、可治療性高、有相當意願參與治療等3項標準,來決定是否要求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的處遇,依此思維,可想而知,到後來台中縣大部分的個案幾乎都以「團體輔導教育」做為後續的處遇,當然,需要進行「身心治療」的個案,因個案數較少的關係,只能以「個別」身心治療來進行。雖然後來在大家的努力下,在台中縣也成立了一個「身心治療團體」,但1年的「輔導教育團體」仍是台中縣進行後續處遇的主要方式,至今,雖然在民國94年10月14日公布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後,整個團隊的業務經過大幅度的調整,但「社區輔導教育團體」到目前仍維持有6個團體[6]之多。本研究即試圖說明此一年的「社區輔導教育團體」是如何發展完成,並且實際評估此模式在社區實踐後的成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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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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