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逆的傷痛——數位性別暴力的防範與保護: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2020年南韓「N號房事件」爆發,這個以跨平台的加密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為主體的性剝削案件,在全世界引起相當大的關注。討論的焦點主要在兩個面向:其一,女性受害主體的隱私權侵害,甚至是受脅迫的暴力行為,其二則是資訊科技、網路發展迅速的時代下,數位暴力產生更多新的樣態和更為嚴峻的質變。進一步而言,女性在數位性別暴力下,或許仍然與性別不平等、性別歧視有關,這也造成數位性別暴力事件中的女性受害主體多半「失聲」,甚或部分社會大眾指責女性受害者的弔詭。
另一方面,數位暴力的類型多元,且其事件的發生,幾乎伴隨著資訊科技的普及與發展,在臺灣不論是「PTT表特版」、肉搜、偷拍,雖然男性主體亦可能受到騷擾,但據統計,女性所經歷的性別歧視與性騷擾則更為嚴重。近期成為新聞熱播的社會事件「高雄少女失蹤案」,事實上顯示出數位暴力和傳統刑案間的相互結合,而這種因資訊科技的發達,以數位方式或場域展開的動機與暴力,也被證明是更難以追蹤、理解,也具危險的犯罪型態。
台灣數位女力聯盟的成立,是基於性別的隱私權侵害事件,兼及對性別不平等、歧視的關注,而他們聚焦於新興數位傳播科技下的性別暴力類型中「質」與「量」的改變,希望透過與社會漫長的溝通、政策的倡議,建立更完善的安全網。
秘書長張凱強認為,因當代數位科技的發展,使得數位性別暴力的型態不斷的「進化」,這也使得更具有強制力的保障,顯得步履蹣跚。他指出,在「兒少性剝削」方面,臺灣因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防範與保護的層面相對完整,然而成年被害者,特別是女性主體性剝削部分,卻往往僅能援用「散播猥褻物品罪」進行懲罰,但該罪責係得易科罰金、刑事責任微乎其微,但透過數位方式散播的影像與物件,卻又因為網路空間的性質,對受害主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傷害。
近來台灣數位女力聯盟積極推動「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在資訊時代數位科技快速更新的當下,至少明確規範了與暴力犯罪行為對應的刑責,產生一定程度的遏止作用。張凱強坦言,數位科技的變化,其速度及變形的模式,遠超過一般大眾的想像,且易與其他暴力事件嫁接,成為新型態的犯罪手法,例如「家暴」,在國外已常見以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簡稱IoT)控制的數位設備對被害者的騷擾、監控甚至造成人身安全的迫害,更遑論還有性侵、人口販運等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對數位科技或網路使用者的規範的普遍不足,如「無正當持有者」的刑責等等,也都讓數位傳播與散布更難以防範。因此,除了法律上的補強外,台灣數位女力聯盟亦積極投入社會溝通,透過倡議、公聽會與其他形式,例如進入校園、公民講堂、社論投書等方式,改變社會大眾對於數位科技下看待私密影像的態度,才能有效地阻斷數位性別暴力事件的發生,也能減少對被害者譴責、責難的二次傷害的造成。
社會運動的推動都是漫長且艱難的過程,對於台灣數位女力聯盟而言,改革與倡議都期待能夠喚起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對於數位性別暴力問題的瞭解與正視,尤其是針對「專業人員」,例如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人員乃至於醫院、學校等,進行教育和理念的推廣,建立其對數位性別的想像,也才能創造讓所有女性主體、性別主體在數位環境下的安全與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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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張凱強秘書長
訪談|蔣麗音、洪敍銘
撰文|洪敍銘
照片|台灣數位女力聯盟提供